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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后,因楼层室内消防栓水带接口脱落,小区室外消防栓无水,令消防部门延误了扑救时间,业主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事后,业主金某夫妇将物业公司及置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金某夫妇作为房主未尽注意义务,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火灾损失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疏于维护和管理,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113632元;置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8月13日17时许,金某夫妇新装修入住的高层小区11楼住房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1个多小时的扑救,火情才得以控制。此次事故最终造成金某夫妇屋内家具、电器等烧损,同时也造成其邻居家中不同程度受损。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不排除空调插座、空调内部电气故障;灾害成因为,火灾起始阶段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置;扑救时,楼层内消防栓水带接口脱落,小区室外消防栓无水,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扑救时间。金某夫妇认为,物业公司在起火初始阶段未进行处理,消防部门来扑救时楼层内和室外消防设施无法使用,导致损失扩大,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置业公司在房屋建造设计时违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存在过错,故对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其已充分履行物业合同所明确的义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职责,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置业公司则辩称,所涉小区消防工程建设到位、设施配备齐全,经检测检验合格,相关产权已移交至业主委员会,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区业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原告以被告置业公司违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对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物业公司未能尽到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法使用,从而造成火灾损失的扩大,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方作为业主,未能消除室内空调插座、空调内部电气故障之火灾隐患,继而引发事故,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火灾损失的主要原因。经鉴定,金某夫妇房屋装修损失及室内物品损失49万余元。鉴于他们还有未能列入鉴定范围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外出租房费用支出等实际损失,法院酌情支持76400元。据此,如东法院就金某夫妇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113632元,驳回原告对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来源:人民法院报)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法规产生联系。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企业的许多重大损失源于简单的低级失误,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完全可以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予以避免。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公共区域内哪些环境、条件会造成安全事故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做到:1、意识上: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大会选聘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正确理解、认识到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对消防设施有义务进行维护管理。在管理时建议将管理责任落实到物业公司相关部门和全体人员,制订相应的制度。2、人员上:物业公司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所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项目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此外,还需配备一名专(兼)职物业经理为消防安全管理人,需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也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取得证书。3、日常管理上:1)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营造良好的安居环境;2)必须保证管理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完好,对管理区域内公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保养。3)建立相关的消防管理档案,每次消防维护都要及时,并且要有纸质记录,有相关人员签字,需要上报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要及时上报。4)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一年至少组织一次逃生演练,使业主和用户熟悉疏散通道及路线。发现火灾并报警后,起火部位现场物业工作人员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4、业户管理上:在入户使用前,主动与业主联系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告知注意事项和相关管理规定。业主或者使用人有违反消防法律规定的行为,如私自侵占消防通道、乱接电线等,物业公司应填发《告知单》,并向业主委员会和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督促业主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