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8日,黄先生下班刚到家门口,就发现有两个人从里面开门出来,并推开他迅速往楼下跑。黄先生下楼追赶,但力所不能及没能追到。他回家清点后发现,家中贵重物品被偷走。经初步估计,经济损失达到3万多元。他随即报警,此案至今未破。
黄先生向小区其他住户了解情况,并查看了小区里的监控录像发现,两名小偷是从正门进入小区的,并攀爬外墙翻越阳台后进入他家行窃。
黄先生认为,小区秩序维护员未对外来人员进行盘查,导致小偷进入小区,同时没有在小区内巡逻,导致小偷攀爬外墙入室行窃。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尽到安全防范职责,应当负责赔偿他的损失。黄先生将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物业辩论
物业公司辩称,黄先生家失窃与物业公司毫无关系,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秩序维护管理,在此次失窃事件中并没有管理失职与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按黄先生自述,窃贼是从阳台进入其家中行窃的,可见他未关好门窗,疏于防患,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按约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双方已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根据公安部门《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及《情况说明》,显示黄先生家中被盗一案公安机关已立案,尚未侦破。现黄先生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致其家中失窃,且民事赔偿是以损失的实际存在为前提,黄先生对其诉请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因此,该院驳回了他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