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门前滑倒引纠纷 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于 2014-10-10 10:47:00

【案例】近日,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顾客在商场门口摔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某物业服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2012年年末的一天,牙克石市民张某去某商场准备买点儿年货,在走到商场前门外的台阶时,一不留神踩到台阶上的积冰滑倒摔伤。随后,张某被周围的群众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事后,负责肇事商场管理的某物业服务公司未能妥善处理张某的赔偿问题,因此张某一纸诉状将该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法官说法】物业承担主要责任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法官李贵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作为肇事商场的管理者,未在冬季路滑时安放防滑设施及警示标志,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对地面状况未加以注意,自我安全防范不够,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告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法院酌定由被告肇事商场管理人某物业服务公司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合计11281.3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法规产生联系。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企业的许多重大损失源于简单的低级失误,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完全可以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予以避免。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商场的管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承担着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实践中,对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判断一般采取客观标准,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是否达到了一个诚实善良的经营者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经营者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若经营者已尽到一个善良的理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此,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物管公司如果能够及早对一些日常管理细节中的法律风险提前预见并采取合理措施,即能有效的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公共区域内哪些环境、条件会造成安全事故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做到:1、关注细节、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许多法律风险就在管理的细节中,作为特殊的服务群体,物业公司通常承担着法定及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安全保障的合理注意通常“行易知难”,所以更要求我们的管理者必须有风险意识和判断力,于细节中追求安全与质量;2、对于特殊气候条件下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细化岗位责任及流程,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如本案中,台阶积雪除冰工作具体到何岗位,由何人负责,采取何种措施(清扫、防滑等),何时应由何人检查,临时巡查如何安排等。3、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警示。如本案中的积雪防滑标识;日常管理中清洁后的“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公众浴室、泳池“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皮肤病人、传染病患者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4、积极救助、减少损失。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如及时拨打急救电话120,与伤者保持良好的沟通与配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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