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冰溜子砸伤人 物业未提供“无过错”证据被判赔一万六

发布于 2014-11-04 16:35:00

楼顶冰溜掉落将途经居民砸晕,日前道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应承担责任,赔偿受伤居民医疗费及护理费等约1.6万元。

天降冰溜砸晕人

王成江(化名)家住哈尔滨道里区一小区,今年3月26日10时许,他和妻子回家途中行至小区9号楼5单元时,被楼顶坠落的冰溜砸伤头部,当时就意识不清昏倒在地。

事发后,王成江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送到省武警总队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王成江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骨线性骨折、右额颞硬膜外血肿、右额部头皮挫伤,共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9938.35元。住院期间由妻子护理。

物业拒赔成被告

事发后,小区物业去医院看望了王成江几次,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但拒不赔偿。王成江一怒之下将物业诉至道里区法院,要求物业赔偿医疗费9938.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合计17038.35元。

法官详解该咋赔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的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在本案中,王成江被小区楼房上坠落的冰溜砸伤,小区物业作为管理人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所以对王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主张的9938.35元医疗费物业应予赔付。因物业此前已垫付1000元,因此应当从实际支出中扣除。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各3000元,王主张按一个月计算,其住院时间22天,并按医嘱要求进行适当休养,故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王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也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由物业赔偿王成江医疗费8938.35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1100元,共计16038.35元。

这是一起特殊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因其举证不能,而最终承担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的管理者有责任维护管理区域内人员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对高空坠物、道路障碍等物业安全隐患应当提前预判、识别、警示并排除,特别是北方冬季物业区域的积冰、积雪物业公司应重点防范。

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公共区域内哪些环境、条件、行为会造成物业公司违规、违约、侵权,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

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做到:

1、加强建筑物附着物、搁置物、悬挂物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定期对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设备、外墙玻璃、窗户、悬挂的广告牌、店招、空调外机等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2、对发现的隐患及排除措施登记在案,及时作出处理并保留书面证据。属于物业本身应维护保养的及时处理;属于业主或其他使用者的发出书面告知书,提示并督促其进行处理;对属于第三方有管理维护责任的,还应提前协议确定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责任承担。

3、特殊天气情况下的特殊处理。对于强风、强降雪等可能导致建筑物附着物坠落的特殊天气,应加以关注并特别预防。在做好通知、提示工作的同时,加强巡查预防工作。特别是北方冬季物业区域的积冰、积雪物业公司尤其应当重点防范。

4、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理及调查。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报警送医的同时,第一时间封锁保护现场,拍照存档并及时固定证据。如:收集现场目击者讲述、监控摄像头记录等各种可能存在的线索以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5、虽然风险可以提前识别,但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物业公司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后自身受到损伤,还可以购买公众责任险来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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