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不慎掉入坑道内 物业公司被判担40%责任

发布于 2014-12-01 09:50:00

2012年年底的一天雪后上午,张女士的爱人外出购物,在回家的路上不慎掉入坑道内,导致身体严重受伤。后经多家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悲伤之余,张女士将坑道的施工方天天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13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庭审中,张女士诉称,物业公司在施工时,没有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义务,其应当对其爱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辩称,其在施工时已经张贴通知告知小区居民,且事发地点不是小区通往外界的正常通道,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地面施工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施工人,其应当证明其已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张女士的爱人作为成年人,自身也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其在出入小区时未选择小区内正常通行的道路,而是为了贪图方便抄近路选择非通行必经道路出行,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其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综合认定张女士的爱人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法规产生联系。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

企业的许多重大损失源于简单的低级失误,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完全可以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予以避免。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在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物业进行施工时,应当充分履行自己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否则会因为一时疏忽大意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管理区域内哪些环境、条件会造成安全事故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

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做到:

1、物业公司与业主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后,物业公司应当明白: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除向业主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对应的物业服务外,尽可能地避免住户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既是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物业公司良好职业道德的体现。

2、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坑道的施工方,更应当明白: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3、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如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安全防范义务,可能会发生如下风险:

1)业主在施工场所附近活动可能会因自身的疏忽大意而造成损害,届时将由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2)业主还可能会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合理的安全防范义务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4、物业公司常常会对区域内的各种设施进行施工和维护,结合本案,福克莱迪向物业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当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能及时维修养护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妨碍。

2)如果不幸发生了安全事故,物业服务企业首先应当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理事故。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3)其次是积极做好善后事宜,对于受伤者的家属要照顾他们的情绪,以防事故闹到不可开交的地步,同时做好补偿和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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