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9时30分,长春市公共事业执法支队与亚泰热力稽查大队联合查处了位于开运街1011号的吉林省家天下物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窃热一事,该物业公司擅自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增加供热面积、私接供热管线,窃热面积达2300多平方米。
车库窃热还不接受处罚
这起窃热事件,早在去年12月份就被执法人员发现。去年12月底,亚泰热力稽查大队在地毯式检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管理的2300多平方米地下车库私接供热管线,并擅自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4处。同时,该物业公司还在物业办公室内擅自增加地下供热面积70多平方米。由于私接面积较大,严重损害了用户供热使用流量,亚泰热力稽查大队当时下发整改通知,可该物业并未接受处罚。昨天,长春市公共事业执法支队也来到现场,再次进行勘察,并对物业公司违规行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据了解,已经成立5年的该物业公司一直办理供热停供,从去年开始连20%停供所需交纳的基础热费也不交了。在去年发现窃热后,亚泰热力供热公司已经对该物业停止供热。
两处违规放水设施已拆除
“上次检查时,车库能有20多摄氏度。”一位稽查人员说。违规的放水设施有两处现已拆除,但拆除处还能明显看出当初的安装痕迹。在地下车库处中部区域,稽查人员指着一处裸露的供热管道说:“这里就是供热主管道窃热源头。”
随后,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又带领记者来到物业公司办公室,室内只有一名监控人员,并称负责人不在,自己不知情。稽查人员指着室内通往地下室的楼梯说:“这下面是私接窃热的地方,地下供热面积能有70多平方米。”顺着楼梯走下去是几间办公间,其中一间已经作为宿舍摆放着床铺和生活用品。
仨住户停供后私接断管
由于物业负责人并没有出面,稽查人员要求物业方面限期3天整改完毕,按照《长春供热管理条例》、《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29条、36条规定处罚并追缴相应的热损失费。
之后,记者随执法人员来到了中海凯旋门小区B6、B9、B10三户住家查看窃热情况。这三户都已办理了停供却又私接断管,影响了整栋用户的供热效率。因三户家里都没人,稽查人员将整改通知书贴在用户门上。
“这起地下车库窃热,是今冬以来查获的最大一起窃热事件。”长春市公共事业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说。
此外,亚泰热力公司供热稽查大队表示,用热户如发现有人窃热,可打电话85231167进行举报,一旦查实将予以奖励,最高可奖3000元。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法规产生联系。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
企业的许多重大损失源于简单的低级失误,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完全可以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予以避免。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管理区域内哪些环境、条件会造成安全事故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
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做到:
1、窃取热能热水是破坏正常供热秩序,影响供热运行安全,侵犯业主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尤其是安装防水设施会导致供热系统大量失水,给系统安全运行带来极大危害,供热系统会因严重缺水而引发居民小区大面积停热。同时,供热水制水成本较高,大量补水,不仅增加了供热成本,也由于补水后再加热再循环影响供热质量,造成居民室温偏低,也造成供热系统资源浪费。
2、窃取热能热水涉嫌违法犯罪。窃取热能热水的行为可能引发如下风险:
1)可能将受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供热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
3)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
4)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由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哈尔滨2013年出台《关于办理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案件认定被盗取热能热水价值的若干规定》,对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计量以及时间、价值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有直接证据证明盗取热能、热水时间和价值的,将按照直接证据认定。对于无直接证据证明的,则按照以下方法认定:如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盗取供热热能的,盗热时间按照建筑物建成时间和供热管线建成时间两者中较晚的年限计算,年度盗取热量价值按用热建筑使用面积乘以当年热费标准计算。对于擅自加装循环水泵的,年度盗取热量价值按热量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热量减去同类房屋平均用热量的差值与物价部门颁布当年计量热价乘积进行计算”。
4、寒冷冬日使用供热资源需要依法行事,结合本案,我们对物业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1)依法依合同合理使用供热资源。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能、热水;2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循环水泵;3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将供热热能用于其他用途;4采用热计量方式计取热费的,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跨越供热计量装置或以其它方式影响供热计量装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5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瞒报用热面积;6已办理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7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供热热能、热水。
2)受委托管理、维护供热设施设备的,应定时进行检查与维修保养。室外供热管网每半年维修保养一次,应仔细检查保温层是否有脱落,是否有漏水现象,地沟内通风、照明设施是否完善正常,管道上阀门开启是否灵活,伸缩器是否动作可靠,地沟盖板是否断裂,出现问题及时修补。室内供热系统一般采暖期到来之前试暖时进行维修养护,出现问题,由用户报修、维修人员依程序进行维修处理。
3)对管理区域内供热用户有违反供热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及时阻止,留存书面记录,并督促整改。对不服从劝阻者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保持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供热企业的良好沟通。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主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