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丢失业主邮件被判赔偿二万元

发布于 2014-12-16 09:06:00

12月6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对一起业主因物业公司丢失邮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案件,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21220.95元。

原告是一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2009年4月8日起租用位于河清路2号妮德商贸楼办公,月租金人民币1280元。该楼由被告徐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负责向承租人收取综合管理费、房租电费,维护楼内的水电设施,楼内公用部位保洁,并承担进出人员、物品登记管理及报纸、邮件的收发工作。2009年11月11日,南方某服饰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将其为原告开具的金额为人民币146050.10元的增值税发票寄给原告,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邢某于2009年11月13日将该邮件签收,但因管理疏忽将快件及增值税发票丢失,致使商贸公司无法将该税票抵扣税款,造成损失。商贸公司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1220.95元。

物业公司辩称,寄给原告的快件是邢某签收的,签收应是邢某的个人行为,与物业公司无关;快递公司在快件签收时,没有交给收件人本人签收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邢某是被告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是妮德商贸楼门卫工作,负责大楼内物品出入管理登记、人员出入管理及报纸、邮件收发工作,其代收原告邮件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因此邢某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与某服饰公司有业务关系,服饰公司根据双方业务为原告开具总额为人民币146050.10元的增值税发票(税额为21220.95元),并通过快递方式将增值税发票邮寄给原告,该邮件被邢某不慎丢失,原告无法对该部分税额进行抵扣,使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系原告的实际损失。物业公司在履行职责中存在过错,应当担任相应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徐州某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某商贸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220.95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诉。(文中人物、单位为化名)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法规产生联系。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

企业的许多重大损失源于简单的低级失误,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完全可以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予以避免。

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公共区域内哪些环境、条件会造成安全事故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

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做到:

1、《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指出,物业管理活动,一是基于物业合同约定,二是主要职责范围为提供公共服务。而个人快件,属于个人事务范围,是属于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保护的“个人通信自由”范畴。由此可见,代收快递并非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

2、作为公民的一种民事权利,可以被委托代理。即,物业公司如果受到业主的授权委托,且双方已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则,物业公司可以为业主代收快件。

3、代收快件作为一个法律行为,必然有其相应的法律后果,也通常存在着种种的法律风险。综合网络中物业公司遇到的种种案例而言,我们认为,物业公司代收快递主要存在两种法律风险。

1)未经授权接收快件的法律风险。代收快递需要有业主的授权委托,未经授权的行为将留下重大隐患。如:快递物件非因物业公司过失所发生的毁损、遗失责任谁来承担?如果未经业主授权,物业公司的代收行为实际成为与快递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使快递物件非因物业公司过失所发生毁损、遗失,责任也可能由代收人来承担。

2)快件接收后管理储存交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一是代收快递后,快递物品可能会发生损坏、遗失、冒领、错领等情形。二是个别行为不端员工私自开拆、隐匿、盗窃代收的快递物品。这两类情形都会给物业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4、根据上述风险分析,我们对物业代收行为提出如下建议:

1)取得业主授权。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代收服务,都应事先取得业主的授权。授权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授权两种,在实践中以签订协议或电话确认两种方式得以实现。当然,我们更倾向于事先签订协议的方式,书面获得授权并明确双方责权,既是《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也有利于后期举证,更能有效的防范自身风险。如果不具备签订协议的条件,则获得业主本人电话确认的同时,最好能以电话录音的方式加以固定,以规避后期可能产生的争议。

2)约定免责条款。由于在代收过程中,物业只是一个“中转站”,并非快件的最终接收者,无权对其内容物进行核实及验收。故,建议在协议中对免责情形进行约定。该约定主要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物业仅承担收件责任,不代为验收,仅能确保快递的外观完整,不对所签收快件的内容、质量及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确认及验证。由快件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业主本人承担。另一方面对一定价值以上的贵重物品、一定尺寸以上的大件物品、电子产品、易碎或易破损、需特殊条件保存的物品应由业主自行接收。如因业主未声明或仍要求物业接收的,物业仅承担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相应过错责任。

3)约定保管时间及过期的处理方式。受存储空间和保管责任的限制,建议物业公司在协议中对收件后的保管时间和超过保管时间后的快件处理方式也有一个约定,以明确双方责权。

4)建立必要的硬件设施。为避免储存环节可能出现的挤压、虫蛀、鼠咬等相关责任,物业公司应建立必要的硬件设施。包括独立的管理空间,封闭式的储藏柜等。同时,最好设置可保证全程无死角的监控设施,以便确认管理责任。

5)完善相应的快递物品存放管理制度。①为明确工作职责,建议物业公司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对管理机制、人员、岗位职责以及责任追究进行规范。一方面便于有序管理,另一方面防控职务风险的出现。②制定快递代收保管的作业标准,对快递的收取、存放、领取等操作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标准大体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指定专人负责快件的收发工作,严格交接手续。对于快递的登记与签收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除核实交接人员身份、本人书面签收、记录时间外,最好还能对快递的外观状态有一个书面的描述。在实际存储过程中,保证整齐堆放、轻取轻拿,如条件允许,可采取分栋、分性质管理的方式。及时公示与通知业主领取快递,减少存储风险的同时也能提升服务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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