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被玻璃撞倒 物业公司及商家被判赔偿

发布于 2015-01-14 11:47:00

老太太被玻璃撞倒物业公司及商家被判赔偿去年3月,胡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在某小区门口做广告,称3月18日将在合肥某金融广场14楼举办营养讲座,参加的老人均可领到二两油。年已八旬的项老太应邀前往参加讲座,但因会场狭小、人员拥挤,无心听讲的项老太提前离场准备回家。在返回一楼大厅时,项老太被厚厚的玻璃撞倒,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股骨骨折。

项老太认为,胡某作为商家没有对自己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而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未对大厅玻璃加注标识,致使自己受伤,两者均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事发后,胡某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项老太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胡某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5000余元。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作为讲座的组织者,明知参加者大多为老年人,应当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加强防范措施,以免参加者发生意外。胡某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对项某的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活动场所的物业管理人,理应知晓哪些区域容易发生危险,对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应当提醒他人注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再者,项某系高龄老人,其行动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均相对较弱,项某及家属未切实履行其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酌定胡某和物业公司在本起事件中分别负有30%的责任,应赔偿项老太合计2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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