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物业服务拒交费被告业主胜诉
洛阳市谢先生于2011年9月入住某小区后,发现单元内缺少无障碍通道。谢先生就此问题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但“从来没有任何回音或解释”。
让谢先生更气愤的是,2012年3月,包括自己在内的4户业主失窃,认为没有享受应得权益的情况下,谢先生从2012年4月起暂停交纳物业费用。2014年春节过后,谢先生发现自家单元内开始修建无障碍通道,便立即兴冲冲地去物业交费。但却被告知,必须连同拖欠的物业费一起交齐,否则不予受理。
谢先生认为,对于“应得而未得的服务”的部分,理应从物业费中扣除,“但遭到了物业公司的拒绝”。随即谢先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小区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将谢先生告上法庭。
谢先生找到了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的杜鹏律师。最后,在杜律师的帮助下,谢先生因为小区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房合同标准而被减免部分物业费。
律师解读业主维权要留下物业不履行义务的证据
2007年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杜鹏律师表示,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或者少交物业费,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业主和物业是否在购房合同中对物业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标准进行具体的约定;其次,物业的服务不到位是否直接导致了业主的权益受损。
这类纠纷中,多数业主都采用拒付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不满,一旦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往往会举不出物业公司违约的证据而败诉,或接受调解。杜鹏提醒,在发生争议时业主不能一味用拒付物业费的消极方式来对待,而是要积极沟通协商并留下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的证据,为今后法律诉讼的举证提供必要依据。
律师提醒物业服务不达标,业主可扣除对应物业费
杜鹏律师提醒,业主在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阅读合同中物业管理和具体配套服务设施等相关条文。一般物业服务都是有级别标准的,并以此为收费依据。
如果物业在今后的日常管理服务中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级别标准,业主可以依此要求物业扣除与未达标服务相对应的物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