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停车场被划伤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2000元

发布于 2015-02-27 09:18:00

车辆在停车场被划伤物业公司被判赔偿2000元爱车停放在正规停车场内却遭“毒手”。车主李先生自行出钱修车后,将停车场管理方告上了法院。但被告金盾物业公司认为,李先生的车子因为停的不是地儿才遭“不测”,而自己已尽到保管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

一审败诉后,金盾物业公司上诉至广州市一中院。近日,案件二审判决驳回了该上诉,一审法院所作的李先生获得汽车修理费2000元赔偿的判决被维持。

**案情回放</p>

爱车遭“破相”停车场管理方不认账

2014年9月13日晚,李先生将自己的本田雅阁车停在了广州市天河区金盾物业公司停车场。用完餐准备离开时,李先生发现自己的爱车被人划伤。在查看了监控录像后,李先生发现是有人故意为之。

当天正常交完停车费驶离,并自费修车,之后他将停车场所属的金盾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修车费200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1050元。

金盾物业公司对李先生的诉请不予认可,答辩称事故责任人是案外的第三人造成,自己已尽到相关保管责任。认为李先生应向案外第三人追偿,且其停车方式和位置也存在主观过错,阻挡了第三人的车辆行驶,才造成第三人对其车辆的发泄。

**一审判决</p>

仅装监控设备不足以证明尽到保管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车辆停放在该停车场内,李先生交纳了停车费,故应认定双方就涉案车辆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金盾物业公司未能提交其按时巡逻的有效证据,仅是安装监控设备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他人划伤李先生车辆的侵权行为,故应当认定其对涉案车辆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故法院一审判决,对李先生要求金盾物业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至于李先生主张的其他费用,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未予支持。

另外,法院认为,金盾物业公司在向赔偿涉案汽车维修费用后,可向划伤涉案汽车的实际侵权人索赔。

一审判决后,金盾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一中院。被告物业公司主张,李先生在一审中已经承认其车辆停放的位置错误。划车人的车辆不能正常驶出,因此泄愤将李先生的车辆划伤,李先生在此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据此,物业公司不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二审</p>

停错了地也与划车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市一中院二审认为,李先生与金盾物业公司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事发当晚的监控录像并未显示金盾物业公司对停车场进行了巡逻,故其未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金盾物业公司所述的李先生存在车辆停放位置错误的事实即使存在,亦与李先生车辆被划伤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得降低其应承担的妥善保管义务。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同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李先生与划伤车辆的侵权人之间形成的侵权关系,及李先生与金盾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李先生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故李先生以保管合同为由起诉金盾物业公司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金盾物业公司作为有偿保管人应当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车辆在停车场受到损害,而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先生存在车辆停放位置错误的事实虽不能降低金盾物业公司作为有偿保管人应承担的对被保管车辆的注意义务,但从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角度来说,即使是在有人看管的付费停车场停放车辆,车主也应注意停车规范,避免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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