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乱建房,业主埋怨物业未强拆

发布于 2015-03-05 09:59:00

现在,因物业管理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业主常常抱怨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而物业公司则称,一些业主不肯缴纳物业费,管理经营难以维系。

物业纠纷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不少业主对哪些是自己的权利,哪些是自己的义务不甚了解。余姚市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对一些物业纠纷案的剖析,向我们厘清了其中的法律关系。

楼上乱建房,业主埋怨物业未强拆

徐女士居住在高层住宅的第17层。2013年,楼上住户韩某对其住宅进行装修,并在北露台上搭建假山景观水系等设施。韩某装修完不久,徐女士发现自家厨房有渗水现象,渗水从厨房蔓延至客厅、卫生间、阳台,之后,其房屋地板、墙壁也逐渐霉烂发黑。徐女士将情况反映给小区物业,要求拆除楼上的违法建筑。物业公司向韩某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对方置若罔闻。为此,徐女士以停缴物业费向物业公司抗议,并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拆除违章设施,赔偿损失10万元。同时,徐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应对韩某的这种行加以制止,但物业公司并未采取实质性行动加以制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在露台违规搭建,导致楼层渗水,损坏了徐女士房屋内装修和部分财产,判令其拆除,并赔偿徐女士各项损失3500元。而物业公司对韩某行为进行了劝告,基本尽到了管理职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物业无权强拆小区内违法建筑

业主违章搭建,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但在对待违法建筑问题上,一些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起强拆职责。实际上,物业公司只是一个民事主体,并没有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法权。对于违法建筑,物业公司只能对搭建违法建筑的业主予以劝阻、制止,如果劝阻、制止无效,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但最终的执法权在政府职能部门。

因此,韩某在北露台所搭建的景观水系虽然属于违法建筑,但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强行拆除。物业公司在行使管理权时要想有章可循,在签订物业合同时就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增加规章条款以约束业主私搭乱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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