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辞退残疾人 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于 2015-03-17 11:25:00

在物业公司干了10年保洁工作的孔某,因为一纸“辞职书”和老东家对簿公堂。“她是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监护人为其母。”孔某代理人昨天在市二中院上诉法庭上提出,孔某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其填写的辞职书无效,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孔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辞职书,双方各执一词。孔某一方认为,物业公司诱骗孔某在辞职书上写下“不想干了,自愿辞职”的字样。物业公司则提出,孔某是嫌工资低,主动辞职。“我们一直不知道她是智力残疾人,当初入职体检时,其隐瞒了这一情况。”物业公司代理人认为,根本的错误在于孔某自身。

“在你们单位工作十年,她上下班坐公交车都用的是残疾人证,你们怎么会不知道?而且,你们根本没有进行过入职体检。”孔某代理人认为,物业公司指责孔某隐瞒残疾情况是无稽之谈。她还说,孔某每周只休息一天,有时一天都休息不了,而月工资只有1400元,即使这样,孔某从无怨言,因为她知道自己的情况,所以很珍惜这份工作。据孔某描述,当时其根本不知道签的是什么东西,只是一位姓肖的领导,让她在一张白纸上写下不想干了还签了名。后来到劳资科取东西,才知道自己被“开除”了。

“我们不组织体检,入职体检证明须由员工本人提供。”物业公司代理人还否认公司曾让孔某在白纸上签字,并称可以做鉴定。

法官询问物业公司代理人:“如果知道员工是智力残疾人,你们是否会录用?”

“如果体检证明不合格的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是不予留用的。”代理人又补充说道,物业公司承担着社会职能,安置了很多孔某这样的人员,假如当初对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公司仍然有可能录用孔某,并保证她的正常生活。

最终,物业公司代理人还提出,孔某是在劳动仲裁时才提出智力残疾这一问题,在2009年才拿到残疾人证,因此公司并无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当。

“2009年是换残疾人证,不是领证。”孔某代理人反驳道。

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认为孔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智力活动应有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署离职申请属于涉及个人重大权利的行为,鉴于孔某代理人当时没有在场,所以孔某填写的离职申请应属无效,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该继续履行。物业公司不愿意续订合同,那应依法支付孔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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