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公司楼顶建基站 业主请求拆除遭驳回

发布于 2015-09-29 10:24:00

通信公司在居民楼顶安装通信基站,小区业主认为基站噪音过大,辐射超标,告到法院要求拆除基站。

日前,市五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通信公司侵犯居民对电磁辐射环境知情权和对建筑物共同部分的收益权,原告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驳回小区业主要求通信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某通信公司与巴南区某居民楼顶楼业主王先生夫妇的邻居张先生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张先生的30平方米房屋作为机房,在楼顶安装无线发射装备(通信基站)等,使用费为6490元。2012年9月,该基站取得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监测报告,取得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2013年8月,王先生经巴南区某医院诊断为双耳神经性耳聋、结膜炎,认为该病是旁边基站辐射所致,向巴南区法院起诉,认为通信公司没经原告和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屋顶安装基站,噪声及辐射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请法院判决被告拆除设备。

通信公司称,建立基站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基站验收合格,符合环保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通信基站已取得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由于设立或取消,关系到该栋楼其他住户或者相邻居民对通信工具的正常使用,原告作为该栋楼业主之一,不具有对其居住房屋共有部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夫妇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通信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其在建站前公示了基站选址认定书,也没向租赁户张先生外的其他业主或使用人支付使用费,侵犯了业主对电磁辐射环境知情权和对建筑物共同部分的收益权,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非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责任。

日前,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王先生夫妇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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