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谢某支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3850元。
2013年11月30日,物业管理公司为谢某所在小区的所有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商业物业服务费为2.50元/月/平方米。谢某自2011年2月19日开始缴纳物业服务费。但2012年5月份至2014年10月份,谢某未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累计达4850元,在诉讼期间谢某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1000元物业服务费,实际欠费为3850元。经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催收,谢某以应由其门面承租方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拒不支付,故物业管理公司诉诸法院。
经法院审查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与谢某之间建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享有向谢某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谢某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是酿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民事责任。谢某认为应由门面承租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因门面承租人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其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