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不给钥匙开发商败诉案例

发布于 2015-11-09 09:33:00

不交物业费不给钥匙开发商败诉案例

全款购买的新房,交房时却被开发商告知必须先交物业费、装修押金等动辄上万元的费用,否则就不能领钥匙,并称这是业内规矩。市民刘先生为此较真,结果两年没拿到钥匙。11月4日,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万余元。

事件:不交物业费,业主两年没拿到钥匙

2013年3月2日,三门峡卢氏县的刘先生花33.3万元购买了卢氏天发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逾期交房则每日按照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

转眼到了2013年7月31日,天发置业公司因各种原因未能如约交房。2014年3月10日,天发置业公司通知刘先生交房,并告知刘先生需交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装修押金等费用方能领取新房钥匙。刘先生要求天发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拒,双方因交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等问题发生纠纷,刘先生因此一直未能拿到新房钥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天发置业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结果:延迟交房,开发商被判支付违约金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天发置业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将房屋交付于刘先生,刘先生撤回要求天发置业公司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要求天发置业公司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天发置业公司向刘先生支付违约金24217元(从2013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天按照交付房价款33.3万元的万分之一计算)。

一审宣判后,天发置业公司不服判决,认为在2014年3月10日公司已经通知刘先生办理交房事宜,是刘先生拒绝接房,之后的违约金不应计算,遂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门峡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天发置业公司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交房,上述合同和协议中并未写明刘先生须交纳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装修押金等费用后天发置业公司才能交房。天发置业公司没有按约定的时间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提醒:合同中无约定,预收物业费无依据

法官提醒,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房时业主须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则不能将收取物业费作为交房的附加条件;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应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及时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交房时预交物业费是现在很多楼盘通行的做法,如果《购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须预交物业费,则开发商预收一年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