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存在过错 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发布于 2016-01-20 10:04:00

案例分析:物业存在过错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刘胜是海口某小区的业主,他停在小区内的车辆不知何故被砸破后挡风玻璃。因车辆停在监控盲区,看不出是何人所为。刘胜认为小区物业未尽到保管责任,才导致车辆受损,物业应承担相应责任。而物业公司称,不能想当然认定物业对小区内所有人、财、物都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因协商未果,业主将物业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物业公司最终被判令赔偿业主全部车辆维修费4002元。

车停小区挡风玻璃被砸破,物业拒赔偿

刘胜是海口美兰区大英路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物业于2009年3月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某某大厦物业服务合同》。2013年9月30日上午,刘胜将自己的小轿车停在小区的一条通道上,该位置正好位于两个监控设备的盲区。当天15时许,刘胜去取车时发现,车的后挡风玻璃被砸破。刘胜立即联系小区物业,他认为物业未尽到保管责任,才导致车辆受损,物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刘胜找物业索赔遭到拒绝。在与物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胜选择了向警方求助。因需要使用车辆,刘胜以每日980元的租金向租赁公司租了一辆丰田汉兰达小轿车。直到10月5日,刘胜才将受损车辆送到4S店更换后挡风玻璃,共花费2902元。随后,他又给车辆后挡风玻璃贴膜,花费1100元。

刘胜于2014年3月4日将物业公司告到美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2902元、贴膜费1100元及交通费6860(租车费)元。物业公司则认为,收取业主的停车费系用于维持、管理车辆的停放秩序并交付占用场地费,没有向业主发放车辆出入卡,刘胜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车辆受损是停放在小区所致,所以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令物业赔偿修车费4002元

美兰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刘胜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按月收取刘胜的停车费,允许其在小区停车,物业有责任给车辆在内的小区业主财产提供其能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在诉讼中,刘胜提供的停放在小区事发时车辆损坏相片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相一致,可确认刘胜主张的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中发生损坏的事实成立。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手段对进入小区的车辆的出入进行审慎注意及登记管理,反映出物业对小区的车辆管理措施存在明显的瑕疵,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刘胜在交涉车辆维修费未果后,自行租赁一辆丰田汉兰达小轿车使用,对于租用车辆与被损车辆的受损及维修之间的关联性,因刘胜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法院对刘胜交通费(租车费)686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以上事实,美兰区法院判决如下:物业公司应赔偿刘胜维修车辆损失人民币4002元,驳回刘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物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物业上诉称,刘胜无证据证明其车辆是在小区内遭到破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胜有义务证明这一点。“物业的管理是对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包含对车辆遭受第三人损坏的管理。”物业公司表示,因车辆在监控盲区,挡风玻璃被砸的原因不明,不排除高空坠物的可能,根本就不是物业公司能力范围内所能够提供安全保障的。

物业公司二审时陈述:“物业公司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不是‘万能神’,不可能发现进入小区车辆后面玻璃存在裂痕,不能想当然认定其对小区内所有人、财、物都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海口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对于物业公司提出刘胜拖欠停车费一事,海口中院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交纳,但不得拒绝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海口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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