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遭遇工伤后企业能免责吗?

发布于 2016-06-08 09:28:00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遭遇工伤后企业能免责吗?案例:劳动者2010年7月至用人单位做普通工人,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后又另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表明劳动者怕影响工资收入,“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今后也不得向单位提出工伤方面的索赔要求。2011年3月,劳动者在冲压车间操作冲床时,不慎右手指被冲床压伤,造成右食指末节撕脱缺损。经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情已经构成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垫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并安排人员照顾劳动者。但针对如何赔偿的问题,双方争执无果,劳动者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交社保,以及承担工伤赔偿6万余元。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补交上班期间的社会保险。此外,裁决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用人单位最终同意赔偿45000元。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做到:1、按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法定责任,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任何方式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都是违法的,上述约定也都是无效的。2、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将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和负担,包括: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如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企业仍不能免除依法缴纳的义务;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综上,未依法缴纳社保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多重风险,尤其是工伤的风险最为常见,也最可能造成企业巨大的损失。由此,福克莱迪作如下建议:1)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可综合分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成本与风险的可能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与企业的发展竞争力,认识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必要性。2)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约定“自愿不缴”、“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报销社会保险”,均属无效条款,企业应注意避免。3)针对参保意识薄弱的劳动者,应当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其正确认识社会保险对自身的权益保护而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4)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即时参保的员工,要做好书面证据的固定和保留,同时,可考虑补充部分商业保险,以降低可能的工伤风险造成的损失。一旦特殊情形消失,及时办理参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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