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退还物业费案例一则

发布于 2019-05-16 09:42:00

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退还物业费案例一则:去年底,家住越城区稽山翡翠园小区的金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最长”物业纠纷诉状,她为了收集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证据,曾在自家门前屋后安装了监控探头。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越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金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6月,金女士与“滨江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协议,此后3年里缴纳物业费共计3万多元(按3.6元/月·平方米算)。金女士诉称,“滨江物业”未能按约定的物业服务一级内容与标准提供物管服务。去年11月6日,金女士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4点诉求:判令被告按实际物业服务状况收费,退还2016年至2018年已支付的一半物业费;判令被告退还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10元;判令被告归还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判令被告退还实际未支出的会所能耗费。

为了打这场官司,金女士特意在门前屋后安装了5个监控探头,用以收集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证据。庭审时,金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视频证据。她还提交了一份稽山翡翠园小区的平面图复印件,称她家所处的位置位于小区中央,门前屋后的两条道路属于小区次干道,有代表性,监控记录的画面能很好地反映整个小区的保洁与巡逻情况。

“滨江物业”辩称,金女士提供的监控视频所能证明的是自家(附近)的情况,与小区公共区域的巡逻和卫生保洁情况,缺乏关联性。此外,巡逻到底是去某一处巡逻,还是小区各个部位都要巡逻,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

该案判决书载明,越城区人民法院认可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的真实性,从原告提供的视频及其光盘可以看出,小区部分区域物业服务不到位。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服务系针对广大业主,物业管理服务不可能让每个业主满意,若业主均以物业管理服务不能令其满意为由要求退还物业费,则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将得不到保障,最终导致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恶化。不过,若物业公司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目标,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改正。综上,原告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一半物业费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小区公共收益发放问题,法院认为,根据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广告牌收益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该约定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金女士的另两项诉求——判令物业公司退还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及退还实际未支出的会所能耗费,法院也不予支持。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