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小区景观池溺亡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案例

发布于 2020-04-14 08:56:00

去年2月27日,时年10岁的小森(化名)在小区保安不注意的情况下,跑进位于洛江区的嘉琳广场玩耍,于当天下午3点多在小区景观池内不幸溺亡。日前,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区物业对事故承担25%责任,另外75%责任由小森父母承担。

【案件经过】10岁男孩小区溺亡

溺亡的小森是2008年出生的,患有自闭症,属精神类残疾二级。2017年3月,小森的父母欧阳某和郭某离婚,小森由郭某抚养,母子俩平时住在洛江区嘉琳广场旁边。当天下午2点多,郭某在床上休息,起来发现小森没有在房间里,原本反锁的大门也被打开。随后郭某在小区里没找到小森,就拨打110报警。

当天下午3点多,警方接到嘉琳广场保安的报警电话称,有一名小男孩在小区售楼处通道旁的景观池内溺水。民警赶到现场时,120医务人员已确认小男孩已死亡。郭某赶到现场后确认,死亡的小男孩正是小森。

经法医现场尸检,初步认定小森为溺水死亡。民警查看了小区监控,发现小森于当天14时52分从嘉琳广场售楼部大门进入小区,随后在大门内的景观喷泉附近玩耍至14时59分,之后消失在监控之中。民警测量后确认景观池水深1.29米。嘉琳广场售楼部大门外的圆形景观池发现小森散落的一双棉拖鞋,初步排除他杀可能。

【庭审焦点】小区物业是否有责任

去年三月,欧阳某和郭某一纸诉状,将嘉琳广场内的北方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北方物业公司系嘉琳广场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不当,任由未成年孩子擅自进入,小区景观池护栏设置不当,没有人员巡护,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因此应为小森的死亡承担赔偿全部责任。事发后,北方物业公司拒绝与他们协商赔偿事宜,请求判令北方物业公司赔偿他们各项损失93万元。

对此,北方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前小森趁保安不注意,从嘉琳广场售楼部大门进入小区,保安对其叫停无果后追出保安室查看,但已失去他的踪迹。嘉琳广场面积达400亩,有18栋高层建筑,74栋别墅,一时无法判断小森的去处。公司随后立即调派保安人员进行搜寻,在下午3点10分左右在景观喷泉处发现小森溺水。小区的保安人员已对小森进行询问、劝阻、搜寻、施救等一系列工作,不存在过错。此外,嘉琳广场门口明确设立了“外来人员进入登记”的告知事项,小森“闯入”的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景观池旁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志,上面清楚记载了“水池深1.2米,请勿靠近”,景观池边也设立了防护栏。故公司对本案的损害事实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物业赔偿21.6万元

洛江区人民法院经过对发生事故的景观池周边的确认,以及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现场监控录像均显示事发前后,嘉琳广场售楼部通道安保措施未到位。事发景观池位于嘉琳广场内,属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北方物业公司据合同的约定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景观的养护和管理。故北方物业公司对事发景观池的安全性能、安全标准、相关安全保障设施的养护、管理负有一定责任。

本案中,事发景观池水深1.29米,虽设置了防护栏,但以铁链连接的防护栏不够完善,大人、小孩均可随意跨过铁链,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北方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虽在景观池边设置了“水深1.2米请勿靠近”的警示牌,但在景观池防护栏不够具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对于到景观池游玩的未满10周岁的小森未尽到必要的警示、劝阻、提醒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北方物业公司对小森的溺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小森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小森尚未年满10周岁,又患有自闭症的情况下疏于照看,让未成年儿子独自外出游玩,未尽到监护责任,两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小森的父母与北方物业公司各承担75%、25%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处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欧阳某、郭某经济损失21.6万元,驳回他们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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