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安庆市鹿鸣苑的孙先生去年九月夜里家中遭窃,事后她多次联系物业商量解决与赔偿事宜,均告失败。无奈之下,愤怒的孙先生将物业告上了法庭,然而却不曾想到从法律上说,此事确实与物业无关。
2014年9月14日凌晨4点左右,家住安庆市怀宁区鹿鸣苑桂香居紫桂苑18幢的孙先生家里进了小偷,当她发现小偷的时候小偷正在翻窗逃跑。孙先生当即报了警,与此同时孙先生的家人去小区东大门寻求保安的帮助。
事后,孙先生与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并多次沟通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孙先生以安全保障责任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2014年9月22日,怀宁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此案中孙先生认为:自己一直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并且在事发当晚,孙先生的家人在寻求保安帮助时,值班保安正在玩手机,没有尽到安全巡视的义务。孙先生称自己正在怀孕期间,自从事情发生后,自己整晚无法入睡,造成身体和心理都无法平静,所以孙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在赔偿物质损失的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
然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一是因为孙先生只是租住在该小区,并非房屋的实际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并非孙先生,孙先生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是物业公司已经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小区尽了相应得义务,物业管理条例中安全保障的范围是公共区域,孙先生家中失窃不属于公共区域,所以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孙先生家中属于私有空间,而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应为小区的公共区域。怀宁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定孙先生家中失窃,物业公司并不存在过错,故依法判决驳回孙先生的诉请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