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发布于 2020-07-17 10:59:00

案情甲某放学回家途中,在走至某大厦北侧的人行道时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伤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但却毫无线索。最后,甲某父母起诉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所有业主/租户和物业公司,要求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裁判结果一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纠纷,大厦北侧二楼以上业主/租户以及该大厦的物业公司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本案所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物业公司提交新证据证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玻璃并非“大厦”楼房本体所属的玻璃(大厦的玻璃都是绿色,而砸死甲某的玻璃是一块白色玻璃),本案是因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由大厦北侧二楼以上的所有业主/租户每户补偿4000元。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焦点问题是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有无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物业公司和本案其他被告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因此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和其他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物业公司主张“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玻璃并非大厦本身所属玻璃”并提交相应证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由大厦北侧二楼以上的所有业主/租户每户补偿4000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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