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纠纷被起诉该如何应对?

发布于 2020-08-26 09:03:00

物业公司在日常服务活动中,难免会遇到业主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与其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过错有关。本期法库律师团队范律师就将结合相关案例、观点,为大家梳理此问题。

案例回顾

原告季某某系银龙花园小区的业主,2014年6月25日20时25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银龙三期79幢停车场内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撞向物业在停车场设置的站桩,导致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以下简称交管局二大队)认定了该起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告因该起事故入院治疗,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21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90日,营养期限为伤后90日。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隔离桩的设置人,未在站桩附近设置警告标记,同时站桩过于细小,导致原告晚间无法辩识,导致该起事故发生,故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7159.62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的地点是被告机动车停车场边上的隔离桩。机动车停车场在一定程度上原本就是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过的场所。被告设定隔离桩的目的是为了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过机动车停车场。

事故发生之处的道路应当只是方便停车的业主离开停车场时使用的过道。原告不顾该处是停车场的事实,企图驾驶电动自行车越过两道隔离桩进入被告的停车场,原告存在过错。被告的设置的第二道隔离桩过于低矮,且未在隔离桩边上或者其他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导致事故的发生。

被告对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但原告的过错明显远远大于被告。综合原、被告的过错情况,被告承担10%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在该起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二是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损失是否有依据。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虽然本案中原告受伤的地点位于小区内机动车停车场边上的隔离桩,被告设定隔离桩的目的是为了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过机动车停车场,但是该小区人流量大,被告未能有效阻止停车业主外的其他行人及非机动车通过这条路外出,且未在隔离桩边上或者其他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志,故被告需在自身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此处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仍从此处通行,造成自身受伤的事故,原告对自身损害结果主观过错程度远远高于被告,故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对损害结果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的赔偿比例。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只要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会予以支持;对于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主张,法院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调整,对于没有证据支持的譬如财产损失,法院会不予支持,除非被告方予以认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律师建议

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且该义务体现在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并设置好公告警示牌,提醒你们注意。

若业主在小区公共区域遭受损失,物业公司需提出证据证明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服务不存在瑕疵,否则会像本案一样,法院会根据物业公司过错程度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物业公司在日常服务过程中要积极履行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并要保留好日常维护的相关证据材料,防止因业主在公共区域遭受损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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