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应当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现实生活水平协调一致,既不能超出业主的实际承受能力,也不能一味降低收费水平,进而造成业主房屋财产的贬损和制约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研究和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面向实际,客观决策。
(二)公开原则
2004年10月,我国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属于《价格法》调整范围,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依法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
(三)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
要求物业服务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就是要求价质相符,业主花钱买服务必须买得公平合理,符合等价交换原则。等价交换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关于有偿服务的基本制度。强调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价值相符,是针对现实物业管理市场情况提出的。
确立物业服务收费与物业水平相适应原则,是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住房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升业主的住房消费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