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取小区停车费和进门费是否能成为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

发布于 2020-11-24 16:55:00

被上诉系xx县A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上诉人系该小区5-1-102室业主,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乙方)与上诉人所居住的A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了《美洁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由被上诉人负责A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小区多层住宅物业费标准为0.4元/月/平方米,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不缴纳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每日应按未交金额的3‰支付物业费违约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上诉人以小区物业服务有瑕疵、无理收取停车费等原因欠缴物业服务费1314元。上诉人认可其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一直没有交过物业费。一审法院支持了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向上诉人提供了物业服务,上诉人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上诉人以物业服务存在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公共车位收费及进小区车辆收费与本案物业费纠纷无直接关系,综上所述,马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眼观点

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抗辩不交物业费,因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其所管理的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其经费来源主要是业主所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如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出现瑕疵后,该小区的业主即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则势必会导致物业公司经营资金的减少,从而再次导致物业服务水平与质量的下降,如此恶性循环,不利于小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侵害了已交纳物业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或者服务不符合标准,其应当主动向物业公司或者物业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物业公司亦应就存在的问题予以改正,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依约履行好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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