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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取小区停车费和进门费是否能成为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

被上诉系xx县A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上诉人系该小区5-1-102室业主,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乙方)与上诉人所居住的A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了《美洁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由被上诉人负责A小区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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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缴纳收房之前的物业服务费是否正确?”

法官释疑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属于双方平等自愿达成的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诚实有信,自觉履行约定之自身义务,这既是诚信原则和合同严守原则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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