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物业企业必须经催告方可起诉欠费的业主,催告系原告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案情简介]D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辽0202民初6412号),请求判令业主卢女士给付原告物业费1745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235元(合计22685元)。本案的关键词是物业费的催告。原告D公司认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付物业费,被告拒不履行交费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卢女士认为,原告没有履行催缴物业费的前置程序,其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即便不需要催缴物业费的前置程序,部分请求也超过诉讼时效。</p>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至2021年3月份的物业费,本案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据此,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经催告方可起诉欠费的业主,催告系原告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被告辩称未收到原告的催告通知,原告亦无法提供其拍摄的催缴物业费照片的原始载体,且历经多年的多份催款函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上均高同,与常理不符,基于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原告所举证之照片尚不足以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交过物业费,原告应以合理方式催告后,方可起诉,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D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