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能证明物业服务有问题 业主拒交物业费败诉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业主孙某称小区存在几大问题,因此拖欠31个月物业费。于是,物业公司将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交费。今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因孙某提出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被判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物业起诉小区业主要求交纳31个月物业费

孙某是沈阳市皇姑区“百花小区”的业主。2014年8月14日,沈阳某物业公司与沈阳市皇姑区百花小区主委员会于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合同同时约定,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物业费。

2014年8月22日,该物业公司实际进驻百花小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2017年,物业公司将小区业主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交纳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1367元。

业主承认自己欠费称欠费因小区存在问题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孙某承认自己欠物业费。同时,孙某列举了自己拖欠物业费的几大理由:25号楼南面没有围墙围挡,受到噪声污染,个人财产没有保障,仓房丢过东西;北面有违建,而且私改下水道;该楼与澡堂子相邻,其有偷水偷电的行为;园区内养牲畜;汽车乱停乱放;园区内有做买卖人员;园区大门敞开;对讲门坏了8年;楼下开学习班影响生活。

孙某表示,该楼情况比较特殊,能否特殊对待,要求减免物业费。

因无法证明小区存在问题业主被判交31个月物业费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物业公司与百花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包括孙某在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公司作为孙某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有权利依照约定收取物业费,而孙某拒不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属于违约行为,所以物业公司请求孙某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孙某提出园区违建、物品丢失等抗辩意见,因孙某未向法庭提供法定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以对其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物业费的数额,从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31个月,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具体数额为:0.5元×88.18平方米×31个月=1367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孙某给付物业公司2014年8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的物业费13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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