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水,物业未及时通知,业主家打开水龙头未关闭,导致来水后家中被淹。市中级法院昨日二审判决,支持业主部分请求,判处小区物业承担20%损失。
魏某系黄陂区横店街川龙大道某小区业主,根据与业主的协议,小区物业公司公示了服务职责,其中规定:“物业管理公司遇到停电、停水或恶劣天气变化,应提前在小区入口处和各单元醒目位置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以便做好应急准备。”
2012年4月12日,魏某家中装修,某墙纸公司员工曾将厨房水龙头打开取水,遇停水便用矿泉水代替,完工后离去。
当天恢复供水后,魏某家因水龙头未关闭被淹。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财产损失为3.2万余元。魏某支付评估费2000元。
魏某了解到,当天小区停水前,物业公司未按规定提前书面通知,接到其他居民有关魏某家中被淹的电话后,也未采取停水措施补救。魏某多次就损失问题与墙纸公司、物业公司交涉未果,今年3月将二者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墙纸公司员工不能证实已及时关闭水龙头,直接导致魏某家中被淹,应承担主要责任,墙纸公司承担50%损失;魏某有义务在家中配合装修人员,在明知停水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30%损失;物业公司在停水时未及时书面通知业主,对其他业主发现漏水后的投诉亦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应承担20%损失。
墙纸公司及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