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22-03-22 00:00:00

一、自用工具

1、在采购员购回工具,由仓管填写《收料单》进行登记后,由各维修员在《工具领用登记表》对所领用的工具进行登记,仓管核对后发放工具;

2、维修员自用工具,由各维修员全权负责保管和使用,仓管对工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点;

3、自用工具因自然损坏或因工作的原因损坏的,维修员应及时向仓管说明报主管后作报废处理;

4、自用工具因个人因素而导致损坏的,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或购回同样规格、样式的工具;

二、公用工具

1、采购员购回公用工具后,由仓管填写《收料单》并在《公用工具领用登记表》上将工具的规格、样式、配件等资料进行登记;

2、公用工具借用时,由借用人填写《公用工具领用登记表》后,由仓管发放工具;

3、公用工具原则上不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如确因公司事务需借用的,在公司人员作担保,说明情况后办理借用手继;

4、借用人借用工具时,应详细检查工具的数量、规格、配件、完损程度,如有疑问及时向仓管说明;

5、公用工具的借用时间不超过4小时,遇特殊情况由借用人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办理借领手续;

6、公用工具归还时,由仓管对工具进行检查,并在《公用工具领用登记表》上登记相应情况;

7、公用工具因自然损坏或因工作的原因损坏的,借用人应及时向仓管说明报主管后作报废处理;

8、公用工具因个人因素而导致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严重损坏的责任人应按原价赔偿,或购回同样规格、样式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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