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发现业主偷电怎么办

发布于 2022-03-22 00:00:00

物业公司发现业主偷电怎么办?

近日一企业人员提出咨询,该企业为物业管理企业,在日常用电检查工作中发现有部分业主偷电,询问应该如何处理。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往往与供电企业签订有《供用电合同》,作为用户向供电企业缴交电费,然后再向各业主收缴电费。在“抄表到户”的情况下,依据管理公约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与供电企业签订代缴代扣协议,负责对业主应缴电费的代扣代缴。不管上述哪种方式,物业管理企业在先行缴交电费后,如果发生偷电将会不可避免地造成经济损失。

偷电也即盗窃电能,也称之为窃电。偷电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1996年4月1日实施的《电力法》第71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151条或者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因此,电力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如果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将构成盗窃罪。

偷电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如果构不成刑事犯罪,同样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以予以治安处罚。1996年5月19日施行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据2006年3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偷电的行为使得偷电行为人可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造成了供电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用户的电费损失,侵犯他人的财产,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的电费等经济损失,受害方可以要求偷电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业主或者其他人偷电的,可以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一般情况下,在现场发现时应尽量通过拍照、作现场记录由偷电行为人或者证人签名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向相应的供电企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依据1996年5月19日施行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用户报告或知情人举报的;供电企业提请调查处理的;上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部门移送的等情形之一的偷电案件,应当受理。如果向供电企业报告的,供电企业检查属实的应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提请调查处理。为了尽力保护现场和调取证据特别是在偷电行为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通过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调查属实,确定偷电的行为和事实,物业管理企业的电费等经济损失自然容易得到挽回。

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在发现偷电后直接要求补交偷电行为人电费,并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的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应注意的是,应注意收集到有偷电的充分证据。另外,有的物业管理企业要求偷电行为人在补缴电费后,还要再缴相应几倍的罚款。作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并无行政管理职权,无权对此予以罚款,罚款是非法的。

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打击和防范偷电违法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与业主的协议中表明或者建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制订管理公约中载明对于偷电的,除应补缴电费的,还应再缴纳相应的违约金。偷电行为人因偷电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协议或者管理公约收取相应的违约金,才会有相应的合同及法律依据。

总之,物业管理企业在发现偷电后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向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报告,让偷电行为人付出沉重代价,尽力减少或者消除偷电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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