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物业物业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于 2022-05-02 00:00:00

为强化工作责任,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保证工作目标的实现,保障公司资产和经营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做好责任追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物业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物业公司人员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事故及名誉损害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条: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制度、规定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2、依法合规原则,责任追究工作应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3、惩防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通过惩戒有关责任人强化监督机制推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的实施。

4、责任追究工作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责任认定

一、责任追究按照事故/事件对公司经济、形象、名誉造成的损害程度大小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级别。

二、公司董事会拥有对责任追究的最终裁定权董事会负责研究制定公司有关责任追究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一般及较大责任追究由总经理/经理办公会裁定重大责任追究由董事长/董事长办公会裁定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责任追究由董事会裁定。

三、各全资、控股公司负责研究本公司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负责配合物业公司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责任追究工作受理本公司处罚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负责落实物业公司交办的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四、责任追究由公司领导、职能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行政管理部负责调查核实,经理进行审核裁定。

四、责任事实的认定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责任性质、责任人、责任事实情形及金额等。

第四条:认定责任事实如牵涉资产损失的应当通过对责任事实了解确定与相关责任人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的。

5、对请示、报告无故三天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一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的。6、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7、工作中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贿赂、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8、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工作调配的或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的。

9、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10、工作中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12、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3、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的。

14、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以上未能按时完成。

15、不能搞好内部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16、在公司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未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订立合同的。

二、未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招投标、采购的。

三、未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的。

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八、未按照规定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2、擅自压低价格提供服务的

3、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帐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进行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4、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服务的。

5、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六条:在信息使用、网络安全未按照公司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

1、未按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私自访问禁止访问的网站的

2、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利用网上计算机办公系统向外方披露公司内部商业信息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

3、没有对机房内重要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更换损坏设备而造成信息丢失的

4、随意卸载公司强制安装系统造成系统瘫痪的

第七条:在履行公共责任上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履职而造成下列安全事故及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未能履行相关政策法规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2、发生有关工程管理、消防事故及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未按公司信息上报制度及时向主管上级报告的

第八条: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责任处罚

1、经济处罚是指扣发薪金基本月薪、绩效薪金、奖金等。

2、行政处分是指检讨、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职、撤职、责令辞职、解聘等。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

1、情节恶劣或者多次造成损失和责任事故的。

2、发生资产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利的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3、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4、对公司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漏报的。

5、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资产损失造成责任事故的。

6、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1、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2、及时完善内控制度的。

3、主动反映事实情况的。

4、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经查属实的。

5、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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