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酬金制计提基数和计提比例物业管理酬金制是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物管服务和其他服务获得报酬的一种分配方式。由于它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尺度,既维护了业主利益,也可以保障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被业主和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普遍认可。然而如何确定物业管理酬金的计算基数,以多大比例计提基金比较合理,一直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同时也是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本文就物业管理酬金的计提基金和比例作一探讨。
一、酬金计提基数与比例的现状
(一)实行酬金制的代表性行业的特点
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催生了很多以代理为主要特征的服务性行业。有些行业的某些职能开始由专业公司经营。比如,旅游业中,出现了专门为组团社介绍业主并收取酬金的代理社;保险业中,出现了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物业管理业也在房地产行业中逐渐分离成一个代业主管理私有财产的服务性行业。为了适应市场,这种代理性的服务行业自然引入最直观、最简单的交易和报酬方式。酬金制也称为佣金制就是这种交易和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全面了解和认识酬金制,现选取常见的采用不同形式的酬金制的行业,就其实行酬金制的具体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详见下表)。
分析此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酬金制适用于专业化分工较细的、存在明显代理行为的行业;酬金的计算基数一般为实际的交易金额,即全部业务收入,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规定上限并可向下浮动是制定酬金比例的一般做法,其在市场竞争中会自然达到平衡,政府只对与消费者根本利益相关的项目规定了酬金计提上限,除此之外,政府鼓励交易双方自由约定。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有的行业制定的酬金比例不尽合理,就会出现突破规定比例的情况。
事实上,在酬金制的运行过程中,酬金制还表现出其他一些特点。比如,在酬金的计提方式上,有的采取比例酬金,有的采取固定酬金;在酬金的收取方向,有的采用单向收取,有的采用双向收取。
物业管理行业,同上述行业相比,也具备了实行酬金制的条件。首先,物业管理的主要行为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确立的一种带有明显代理性质的活动,大量的代理行为的存在是其采用酬金制的客观基础。其次,以交易金额为计提酬金的基数是最容易被交易双方接受的方法;再次,物业管理行业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酬金计提的比例不应放任失常主体之间自由约定,应由政府给出指导性标准,即计提比例的上限,并允许向下浮动。
(二)酬金比例市场化是趋势
在政府主导且竞争激烈的市场条件下,当规定的酬金比例上限过底时,往往会遏制产业的发展甚至消灭这个产业;而规定的酬金比例上限过高时,酬金折让(CommissionDiscount)的情况就会发生。以证券业为例,以往证券交易酬金按固定比例收取,由于各证券商纷纷采用新技术,导致成本迅速下降,市场上,证券商给客户酬金折让即“返佣”。于是,规定的酬金标准也就名存实亡了。所以,市场最终会在竞争中达到均衡,而酬金比例的市场化是必然趋势。
物业管理酬金计提的确定,也应考虑市场因素。有人担心标准订高了会对业主的利益造成影响。事实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物业管理酬金比例的确定,应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具体来讲应看行业的单位收入总额和利润空间的关系,并应满足弥补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运作所需成本和获取合理利润的需要。
通过对上表所列行业的分析,可以看出:若规定的酬金比例指导性标准过高时,酬金折让的情况就必然会发生,最终会在市场竞争中达到平衡。因此,在制定物业管理酬金计提标准时,防止其过高是应该的,但更应防止其过低。
二、物业管理酬金计提的计提基数及其合理性
(一)计提基数的确定
物业管理酬金应以代收代支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收入的和为计提基数。在实际管理服务过程中,其他收入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和场地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列支在物业管理项目的其他(如特约服务)收入。
具体操作中,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努力,在充分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和场地场所的经营过程中,也应按上述方法计提酬金。但有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所开展经营项目利润率低于管理酬金的比率,会导致侵占业主权益的现象发生;二是所开展的经营项目取得的利润较高,其主要原因又是靠物业管理企业的努力或利用了物业管理企业自身的资源,仅按收入提取酬金对物业管理企业就不公平。所以,对这两种经营情况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而不必采用计提管理酬金的方式。
这种计提发放反映出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物业管理企业代全体业主理财,理财的行为必须以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二是保护业主权益的同时,不能偏废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
以代收代支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收入的和为计提基数计提酬金,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加强服务成本控制,进行科学合理的成本预算,以降低需列成本、转嫁成本和侵占业主利益的倾向。因此,这种方法更科学。
(二)以代收代支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收入的和为计提基数的合理性分析
首先,从物业管理特殊性的角度看,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代理性质的活动,同时决大部分资金都用回到业主身上。这样的性质决定了物业管理活动是先付费后服务,所付费用涵盖了全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就应当获取相应的报酬。因此,物业管理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物业服务收入和物业管理酬金是相对应的。
其次,从物业管理企业能动性的角度看,以代收代支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收入的和为基数计提物业管理酬金,可以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积极开通多种经营,既拓宽了全体业主增加收入的渠道,又通过提取管理酬金的方式,增加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来源。同时,将酬金的提取和收入挂钩,还可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物业管理企业真正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真正把全体业主的利益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再次,从管理和监督的角度看,以代收代支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收入的和为基数计提酬金符合简单、直观和便于操作的原则。这种方法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便于业主的监督和行业的监管,可以促使物业管理企业提取酬金的行为更加规范。
三、物业管理酬金计提比例的确定
物业管理酬金比例的确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的地方规定的计提比例过低并按管理成本计提酬金,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计提酬金的行为监督的力度也不够,使得物业管理企业为了多提酬金,人为地增加成本开支,甚至将公司的成本费用转嫁到物业管理项目上。所以,对于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项目,为了保证物业管理企业能够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限制物业管理企业虚增成本,同时尊重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自主选择,就应确定和选择适合的酬金计提比例。
(一)政府指导价和市场选择相结合
由于物业管理在国内的发展不平衡,很多地方还落后,酬金制尚属于新事物,其性质和特点也未被业主普遍认识。同时,业主的自我保护能力还不强。也就不能形成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定价和确定酬金比例的能力。所以,从市场发育角度看,政府还有必要通过制定指导标准向市场性的协商定价过渡。
政府在制定物业服务指导价格的同时,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佣金计提的上限比例,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执行。在此基础上,也可以按照服务内容和程度协商确定。
(二)科学地制定管理酬金的计提比例
为了物业管理行业能够健康发展,合理的酬金比例必须能让物业管理企业获得合理的利润。目前,有的地方不考虑物业规模、类型和素质,一律按不超过管理成本的10%计提酬金,是不合适的。笔者曾了解了若干家深圳的不同类型的甲级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现这些公司当年按10%计提的酬金总额,平均只能覆盖这些公司本部管理费用总额的71%,若要达到保本点,则酬金比例应为14.1%。另外,物业管理企业的交易方式和规模与旅行社较类似,所以,物业管理行业的酬金计提比例上限应不低与15%。
(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目前仍有一种错误的认识,把管理酬金的计提比例当成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率。实际上,管理酬金比例只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毛利率。二是,物业管理的运行具有明显的规模效益的特点,规模越大,单位运行成本就越低。同理,物业管理项目的面积越大,其酬金的计提比例就可以降低。三是,从业主角度讲,企业信誉、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也是确定酬金计提比例的重要因素。这体现了市场性质原则。
物业管理酬金的计算方法
以代收代支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收入的和为基数计提酬金,应扣除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收入中所包含的应提的酬金部分。一般来说,管理酬金是以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收入的和为基数按一定的百分比计提,由于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收入中已包含了酬金,如果计算方法不正确,酬金本身也会被计提酬金
错误的计算方法是这样的
含酬价=净价+酬金
酬金=含酬价×酬金率
净价=含酬价×(1-酬金率)
按照上述公式,酬金额的计算方法可演化为:
酬金=(净价+酬金)×酬金率=净价×酬金率+酬金×酬金率
此公式表明:酬金本身也被提取了酬金。
为了真正显示计提酬金的合理性,物业管理酬金应该采用价外计提的方法,即按物业服务资金和
它收入的和扣除管理酬金以后的净价提取的方法,避免酬金本身计提酬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含酬价=净价+酬金
酬金=净价×酬金率
含酬价=净价×(1+酬金率)
假如已知含酬价,则酬金的计算方法为:
酬金=含酬价/(1+酬金率)×酬金率
下面,举例说明物业管理酬金计提的方法:
ABC物业管理公司2003年11月收到业主交来的物业服务费115万元,按15%计提物业管理酬金,则该月份可计提管理酬金的金额为15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115÷(1+15%)×15%=15万元
如果按错误的方法计算公式为:115×15%=17.25万元,则多提酬金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