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职工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凡符合本区劳动用工条件的职工均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各所属单位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制订合理合法的附加协议(主要以培训专项协议或保密协议为主),经集团人力资源部批准,双方协商签订。一式二份,备案后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及规定
第四条新员工入司即根据岗位要求和个人不同情况订立1-6月的试用期,入司30日内须签订包括试用期在内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试用期结束,符合岗位要求者,公司予以正式聘用。经聘用的职工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第六条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职工本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必须盖章、亲笔签字,注明签字日期。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经相关部门批准可另行与公司协商订立专项协议:
1、认定为因工负伤5-10级伤残的职工,可依据《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协调执行。
2、退休返聘人员,应与公司签订《离退休人员聘任合同》。
3、批准借用或借出的职工,公司应与借出单位或借人单位签订借用和借出合同。
4、公司送培学习的职工,学习期限15天以上者可签订培训协议(如需重新约定工作期限的,可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职工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按相关规定及业务、岗位需求对职工劳动合同给予分类管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中止、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职工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2、职工退休或者死亡的;
3、其他法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一条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将根据职工年终民主考评结果确定续签合同期限。
1、考评结果为优秀者,续订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考评结果为良好者,续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3、考评结果为合格者,续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4、考评结果为基本职称或不称职者,续订6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职工,无试用期。
第十二条公司同意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将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向职工本人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须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职工同意续订的,公司在其合同期满后15日内办理合同续订手续,并在续订合同之日起30日备案;公司不同意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或职工不同意续订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职工继续在公司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双方应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下协商补签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应填写《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对方,另一方应自收到《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双方对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拒绝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后签字,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应与职工订立变更协议,并注明协议生效日期和期限。
第十五条变更协议是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协议应自订立之日起10日内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产品结构调整,劳动组合和劳动用工需要;
2、公司因调整内部机构设置,需要改变职工工作岗位的;
3、公司职工根据本人条件、技术水平或专业特长,要求调整劳动合同内容的;
4、职工患病或因非工负伤的,医疗终结无法从事原工作的;
5、因各种原因待岗的。
除第4条外,以上其他情况如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有关方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同意,公司可以随时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调入条件的;
2、录用后发现学历伪造、隐瞒重要事实(如简历和个人病史);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或重大损失的;
5、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和国家造成损失的;
6、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将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辞退)之日起5日内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向职工送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内职工年终考评不称职,3个月后复评仍不称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据上述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前30日向职工送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注明解除合同原因及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
第十九条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职工单方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在30日内予以答复,双方确认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由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3、公司强迫职工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4、公司低于青岛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报酬的;
职工依据上述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予以确认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职工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组织下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签字盖章,协议书一式两份,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公司依法宣布破产;
2、公司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并被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本条2、3款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将本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职工不得解除合同:
1、公司出资专项培训未达到《培训协议》要求或合同规定服务期限的;
2、协议承担公司科研技术项目尚未完成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在7日内将职工档案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交公司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书面通知职工在15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
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并在10日内一次性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向职工送交《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将制作《送达回执》,由职工本人签收备案。
第四章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公司职工工资按公司的效益、社会同行业工资水平和职工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资格以及职工考评成绩予以核定。
第二十九条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职工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章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职工在合同期内,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管理、财务、技术等,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公司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权要求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由公司与职工协商确定,但最多不超过3年)不得到同行业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从事同类业务,公司给予该职工不超过6个月本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职工是否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由公司根据职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确认。
第六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职工本人本年度核定的基职工资为基准,乘以职工司龄(最长有效计算年限不超过12年)计算发放经济补偿金。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无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或者发放安置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违反国家和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擅自离职的,职工须承担离职期间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公司要求职工继续履行合同,职工又同意继续履行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要求职工继续履行合同的,将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十七条由于职工的原因并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影响的,职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职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和损失情况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三十九条职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条款及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公司相应赔偿。
第四十条职工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或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的,或职工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对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虽已提出但公司未同意即离职(此情况视为旷工,即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均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患病职工医疗期间,如发现在医疗期另谋职业的,公司有权终止医疗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成立由行政、工会和职工代表三方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行政协商确定,公司行政代表人数不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在法定的时效内,可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和组织,并建立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记录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续订、终止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健全订立劳动合同登记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对职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劳动合同管理岗位培训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本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未涉及的问题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改、解释,由集团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