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工作纪律,完善考勤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是劳动人事工作最基础的工作,员工考勤以部门及管理处为单位,签到、打卡和人工记录相结合。部门经理应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认真负责,同时完成签到或打卡机工作内容以外的考勤工作,即:各部门考勤员收集本部门员工的假条及加班审批表,填写“考勤统计表”,经本部门经理审批签字后,于每月3日前,交人力资源部核实后,作为计发工资、奖金的依据,同时将下月的排班表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各部门考勤员一定要坚持原则,如实考勤,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究考勤员的经济责任。
三.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上、下班应亲自签到、签离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即:每发现一次按旷工一天计算)。因在外执行任务无法签到或打卡,应经部门领导批准并由考勤员负责签到或打卡。
四.工作时间: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不定时工作或轮休制工作的员工按国家规定和入职时的约定执行)。如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依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上述规定外,因天灾、战争、重大事故处理等原因,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
五.法定假日:员工每年享有法定节假日天数为10天即:
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
六.员工因病、事、工伤、婚丧、探亲、生育等原因休假及迟到、早退、旷工、无故离岗均为缺勤。休假员工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一)请假审批权限与手续
1.假期批准权限:一天以内由部门经理审批;二天(含二天)以上部门经理审批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2.请假手续:先由本人填写“请假单”,一天以内经部门经理批准后,交本部门考勤员备案;二天(含二天)以上部门经理审批后报公司领导审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假期被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事假:
1.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2.事假期满要按时销假,因故逾期不能上班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3.试用期内原则上不给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需办理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方可。
(三)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休假,必须持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并把病休证明交考勤人员,经批准方可;
2.执行医疗期的职工,必须按规定上交医院的病休证明,复工时需上交恢复工作证明,并经公司领导同意,实行三个月试工期,试工期内原病复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解除劳动关系;
3.病假期间不发工资。
(四)婚假:
1.员工结婚凭结婚证,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符合晚婚年龄(初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可享受婚假7天。
2.婚假待遇:享受带薪休假,但出勤工资不发;
3.员工申请婚假应提前15天将结婚证的复印件附在“请假单”后报批,批准后方可休假;
4.婚假只能在结婚前、后一个月一次性休完;
5.试用期的员工不享受婚假。
(五)丧假:
1.员工配偶、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去世,给予丧假三天(不含路途)。
2.丧假待遇:享受带薪休假,但出勤工资不发。
(六)探亲假:
1.外地员工探望父母、配偶均每三年一次,假期7天。
2.员工探亲必须在服从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时间。
3.探亲假应一次性享用,不可分散使用,不可跨年度。
4.探亲假待遇:享受带薪休假,但出勤工资不发。
(七)产假:
1.女员工生育享有产假90天,预产期前10天起计算。且应在预产期前三周凭医院证明向人力资源部申请。
2.怀孕女员工应在孕后一个季度内通知人力资源部。
3.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待遇:享受带薪休假,但出勤工资和奖金不发。
(八)工伤假:
1.员工在执行岗位职务时致伤(违反公司纪律和操作规程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但必须取得医生开掘的休假证明,方可有效。
2.工伤假期以规定的医疗期为限。
3.工伤假期的待遇:享受带薪休假,奖金不发。
(九)年休假:
1.保安员、保洁员、维修工、电梯司机等实行三班倒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临时工、季节工除外)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其他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后,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之后每年增加1天,但最多不超过15天。
2.员工年出勤率在90%以上的方可安排休假(病、事假、婚丧假、产假、脱产、半脱产学习等均视为不出勤)。
3.凡员工当年享受生育假的,不再安排年休假;
4.员工当年病、事假累计在1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5.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不能累积或推到下一年度。
6.员工申请年休假应提前15天向所在部门申请,并报公司批准。
7.各部门负责人应计划安排人员休假,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
七.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八.休假期满要按时销假,因故逾期不能上班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九.加班倒休假的使用
(一)严格掌握和控制加班加点,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加班加点,原则上一律实行倒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倒休不了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发给加班工资。
(二)员工因加班加点存有倒休假的,凭证明、当年有效(原则上当月加班当月休完)。第四季度的加班加点存休,可以延长到次年第一季度使用。
十.其它规定
(一)迟到和早退:无正当理由迟于(早于)规定上(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到(离)岗为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20元。
(二)旷工:发现下列情况超过30分钟的,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满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和调动,借故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4.旷工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除当日工资不发外,罚款50元。
十一.公司其它有关考勤制度同本规定相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