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及复检验收工作要求

发布于 2022-04-25 00:00:00

2016年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及复检验收工作要求

为加强广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和树立规范物业管理项目典型,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会拟于2016年6月起,分别对申报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的项目进行考评、对申报省和国家物业管理示范的项目进行初审、对2012年前获得市示范称号的项目进行复检验收等一系列工作,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考评范围

广州市范围内,持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与服务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等。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二)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含有规划部门核准分期开发建设申报考评的,下同),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应达到60%,申报的建筑面积以规划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文件为准;

(三)入住一年且申报参评的企业在管一年以上;

(四)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五)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六)已建立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七)物业服务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八)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比较重大的投诉。

三、考评标准

(一)评分细则

按照《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中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穗房物函〔2001〕209号)执行。

(二)分值标准

广州市示范项目考评分值不低于90分,申报省示范项目初审分值不低于93分,申报国家示范项目初审分值不低于98分。

四、工作内容

(一)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二)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初审及推荐;

(三)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初审及推荐。

五、工作程序

申报→考评→公示→通报→推荐

(一)申报

1.市示范项目考评申报

2016年3月31日前,申报单位按规定填妥《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达标申报表》后,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申报市示范项目考评需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按所需提交资料顺序,设目录并装订成册提交):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4)建设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文件;

(5)该参评项目上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6)能反映项目外观形象的照片若干张。

2.省、国家示范项目初审申报

2016年3月31日前,申报单位按规定填妥《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达标申报表》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达标申报表》后,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所提交资料除与申报参加市示范考评项目的资料相同外,申报参加省示范考评项目,须同时提交之前取得市示范项目证明材料,申报参加国家示范考评项目,还须提交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证明文件,以及取得省示范称号证明材料。

(二)考评

2016年6月中下旬,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组织专家考评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包括基础资料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综合环境管理三个方面在内的“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及“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和初审工作,具体的考评时间和考评安排另行通知。

(三)公示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对“广州市示范考评达标项目”在所有参评单位项目范围内和在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信息网上实行公示。公示的期限为七天,公示期内,对有异议或受到质疑的项目,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另行组织专家重新复评。

(四)通报

经公示后的“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考评达标项目”,在呈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分别授予“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并颁发奖牌奖状进行通报表彰。

(五)推荐

1.对申报参加省示范考评的项目,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已获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的项目中,通过初审择优推荐,并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后上报参评。

2.对申报参加国家示范考评的项目,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已获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的项目中,通过初审择优推荐,并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后,上报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参加国家示范项目初评。初评合格后,由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推荐参加国家示范项目考评。

六、复检验收

(一)申报

2016年6月15日前,凡在2012年获得市物业管理示范称号、和往年已经过复检届满三年的市优秀,示范项目以及此前经同意延期至2016年复检验收的项目,须将《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复检表》填妥并报送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2012年的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如已获省或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未满三年的,可延期至届满三年后再申报)。

(二)验收

2016年9月中下旬,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组织专家复检验收小组,分期分批进行复检验收工作。具体复检时间另行通知。

对各复检项目,将按当年获得示范项目称号的考评内容和考评标准进行验收复检,包括对基础资料的延续管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综合环境以及绿化的管理和维护等三个方面。

(三)公示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复检结果将在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的期限为七天,公示期内,对有异议或受到质疑的项目,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组织专家另行复检。

(四)通报

经公示后的“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复检验收达标项目”,在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报保留其原有称号,并颁发奖状对其进行表彰。

对复检验收不达标和无故不申报复检的项目,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其作出通报除名处理;如该项目同时已获省及国家优秀、示范项目称号的,将逐级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部门,作出建议除名处理。

七、培训指导

为更好地做好考评指导工作,我会将聘请有关专家,统一对申报参评的项目进行基础资料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综合环境管理等内容的专题培训,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安排另行通知。

参评单位如需协会专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的,可在申报参评期间提出申请,由协会秘书处统一作出安排,组织专家组有计划地提供有偿的现场指导服务。

八、相关费用

申报项目无需缴交考评费,但考评工作的实际运作费用需由各参评单位按实际开支总额平均分摊承担。具体操作方法是:先由协会秘书处集中统一代收,最后按实际开支票据分摊结算,多退少补。

考评工作运作费用包括资料费、奖牌费、专家住宿、交通、劳务费等,请各参评单位在报送各种申报表的同时,到我会财务室预交费用。具体费用预收标准如下:

(一)市示范考评项目:会员单位1500元,非会员单位3000元。

(二)市复检验收项目:会员单位1000元,非会员单位2500元。

(三)省示范项目:3000元(不含奖牌费)。

(四)国家示范项目:5000元(不含奖牌费)。

九、其他事项

(一)申报参加省示范考评的项目,必须是已获市示范称号一年以上的项目;申报参加国家示范考评的项目,必须是已获省示范称号一年以上的项目。申报参加省及国家示范项目考评的其他申报条件与本“要求”中第二项的“申报条件”相同。

(二)所有提交的申报资料,无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是否达标,协会对所有申报资料均不退件;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如申报单位需取回申报资料的,务必在申报当年的7月30日之前到协会申请退件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则作自行放弃处理。

(三)本会对申报参加省及国家示范考评的项目不进行现场初评,如参评单位要求进行初评或提供指导的,须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协会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初评或提供指导,所产生的专家指导劳务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四)请各参评单位根据以上各项考评及复检验收申报时间要求,依时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恕不受理。

(五)《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达标申报表》、《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达标申请表》、《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达标申报表》、《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复检表》可在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下载。

(六)在考评工作中,除认真执行建设部下发的考评标准外,各参评项目在垃圾分类、计划生育、出租屋管理等方面执行法规政策或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也作为考评的条件。

(七)考评的具体实施时间将另行通知,请各参评单位提前做好充分的迎检准备工作。

【说明】

1、此通知是按照《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中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评分细则》提出的示范考评及复检验收工作要求。如2016年在我市开展示范项目考评验收工作之前,国家建设部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下发了新的通知要求及颁布了最新的示范项目考评标准与评分细则,则按新的通知要求及新的标准细则执行。

2、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2016年如需组织国家省示范项目复检工作,我会将按通知要求,协调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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