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管理,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基本素质,优化公司人员构成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合集团公司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和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二章岗位编制
第三条所属单位于每年1月份根据实际情况对人员定编定岗,设定人员编制,确定人员岗位。定员定岗情况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各单位编制情况制定集团年度人才使用及需求计划。各单位本年度人员使用情况需严格按照编制执行。编制的批准与修改权限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录用
第四条公司人事录用源于以下三种情况下的人员需求:
1、缺员的补充;
2、公司对内部结构有所调整时;
3、为使企业组织更具活性化,而须导入外来经验者。
第五条本公司需增聘员工,可从内部员工中选择调配,或从社会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
第六条需增聘员工的单位在确认无内部横向调职的可能性后,可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递交增员书面申请,并附具需增聘职位说明。
第七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详细审核申请之工作性质、等级等事项,如同意其申请,应先在本公司内部权衡调配,当确定本公司其他部门并无合适人选时,可拟定人才招聘计划,对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
第八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增聘职位说明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甄选,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进行(合议制或阶段制)面试,选定合适人选。
第九条所属单位各部门管理人员、重要岗位、应届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予以录用。
第十条所属单位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将自己亲属安排到本人所在单位工作,特殊情况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各法人单位录用人员必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不得私自招用和办理有关手续,未毕业学生入公司实习必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十二条录用人员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其发出《录用通知书》,新员工需在规定时间内备齐所要求资料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填写《员工登记表》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新员工入公司报到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出《员工调配通知单》至用人单位报到。
第四章聘用
第十四条试用的目的在于补救甄选中的失误和深入考察新员工的工作能力。新员工入公司除集团公司总经理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都须经过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由该员工履行新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试用人员入公司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即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即全面履行合同条约。员工须服从公司管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在公司规定时间内提供所需个人证件、资料交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公司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或其他特殊重要岗位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工作,如有特殊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不同标准执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试用期待遇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新员工试用期结束前一周内,由该员工填写个人自我鉴定及转正申请表,由试用部门对该员工试用期工作予以综合考评,并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
1、如经综合考评试用期工作不合格者,公司可与该员工协商在原岗位或调至其他岗位延续试用期,或者决定不予聘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对于不予聘用者,公司不发放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如经综合考评试用期工作合格者,经分管经理批准可转为正式员工。并可根据其工作能力重新确定岗位,试用期计入工龄。
第十九条试用人员各类材料均保存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六章工资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当年工资增长幅度,并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及岗位上限,以及制定合理的薪酬发放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工作安排实行竞聘定岗,并根据所设定岗位薪酬及竞聘员工往年年终民主考评情况,对员工工资进行协商拟定,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批准;新员工确定岗位,即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司标准为其申报工资,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员工工资构成及发放: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工资分配制度主要适应于建筑施工单位,属其他行业的单位,可参照集团公司制度,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发展的内部分配制度,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员工工资的核定遵循合理、公平、激励的原则进行。
第七章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每年初按有关标准为职工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所属各法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核定并申报社会保险机构。每月1-10日各所属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保险。
第二十六条养老保险
1、职工经公司办理录用手续,即由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可经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本人申请,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后,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部分特殊工种岗位长期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5年退休,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经青岛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
1、公司为职工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可以用于门疹医疗费用支付。
2、职工因病需住院,如住院费用高于医保起付标准的,可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医保手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需个人全额支付。
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
1、经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认定为因工负伤的职工,公司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社会保险机构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医疗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贴和福利待遇均由公司按照原标准发放。
2、职工工伤的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医疗期满后,如旧伤复发,由公司申报,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在旧伤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职工因工死亡或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因病死亡,公司为其上报区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丧葬费、死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等待遇的拨付。
4、由社会保险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因工致残无法从事原工作的职工,由公司与区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的拨付。
5、所有工伤事故,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失业保险
1、根据规定,公司为所有城镇户口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农业户口职工不缴纳个人失业保险。
2、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未被其他公司录用的,如失业前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的(含1年),可以按规定在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金。
3、本公司解除合同或合同自行终止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如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可由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三十条生育保险
1、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持本人社保卡及要求的其他证件入指定医院生育,可享受规定内生育医疗补助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保险待遇。
2、女职工生育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持职工相关证件、资料,办理生育待遇拨付手续。
第八章福利、补贴
第三十一条福利、补贴
1、公司不定期为员工提供所需劳保用品,以保证职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公司合同制员工每年享受取暖补贴及夏季降温福利。
3、不同节假日,公司会按不同范围给员工发放福利。
4、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为示奖励,公司可考虑为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补充养老金。
5、公司员工每两年(个别工作岗位可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查体。
第九章职称
第三十二条职称的晋级与评定是为加强公司专业技术软件建设,以推动公司技术提高与经济发展。
第三十三条职称确认及评审条件:
1、学历条件: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统招的全日制毕业生(含经过统考录取毕业的代培、自费生)。“五大”(即业大、电大、职大、函大、夜大)不能通过确认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通过考试或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
2、专业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
3、考核条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合格。
4、资历条件:
中专┄→员级—→助理级
专科┄→助理级—→中级资格
本科┄→助理级—→中级资格—→(副)高级资格
双学士学位┄→助理级—→中级资格—→(副)高级资格
研究生┄→助理级—→中级资格—→(副)高级资格
硕士┄→中级资格—→(副)高级资格
第三十四条职称考试或评审费用报销规定(范围为公司批准的与员工现从事专业有关的资格考试或评审):
1、初级资格考务费(评审费),公司予以报销一次;
2、中级资格考务费(评审费),公司予以报销两次;
3、高级资格考务费(评审费),公司予以报销三次;
4、中高级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务费,公司予以报销两次;
如在公司报销范围内未考取(通过评审)资格的,再次考务费(评审费)员工自理。
第三十五条员工考取(通过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经公布后,公司可根据其岗位予以聘认,并考虑重新核定其基职工资,享受专业技术资格待遇。
第三十六条员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交由公司统一保管。
第十章激励机制
第三十七条激励机制的实施是为奖励优秀,表彰先进,提高广大员工的积极性,鼓励员工开拓创新,勇于创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工作要求制订合理的考评活动,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的工作业绩、表现进行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员工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为公司本年度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非凡业绩者,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将给予特殊贡献奖,并在全公司通报表彰,依据其业绩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所属各单位依据年底民主考评成绩推选公司先进工作者,集团公司在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且将作为员工次年岗位竞聘及核定工资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所属各单位或职能部门被评为先进单位或优秀职能部门的,公司给予集体荣誉表彰。
第四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表现或成绩的,公司可视情况给予不同奖励:
1、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公司事业实现较大突破者;
2、积极参与增收节支活动,通过实现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创新,为公司节约成本额较大者;
3、责任心强,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公司挽回较大损失者;
4、所分管建设项目或职工个人工作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提高公司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被区级以上相关部门授予特殊荣誉者;
第十一章培训
第四十三条公司培训主要针对公司新员工及其他在岗在编人员。
第四十四条公司培训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各种证书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综合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由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各单位的业务学习自行组织。
第四十五条凡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须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定报名资格后,再由相关业务单位(部门)收集有关材料并组织登记、报名。参加培训人员须与公司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培训费用由公司先行统一交付,最终根据培训结果确定是否由员工个人支付。
第四十六条参加学历继续教育的员工,必须提前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经公司批准后参加自学或函授学习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考取与本人所干专业相关的学历,毕业后继续服务于本公司,其学费暂由个人垫付,待取得学历后,单位报销70%,个人负担30%。员工参加函授、考试可利用个人调休假及年休假。参加函授考试的差旅费、住宿费自理,不享受出差补贴。
2、考取与本人所干专业无关的学历,其学费、食宿费、差旅费均自理。
第四十七条职工未经批准,参加自学或函授学习的费用全部自理。
第四十八条属于公司因工作需要委托进修学习的,学费、住宿费、差旅费由所在公司按规定予以报销,享受出差补贴,伙食费自理,其工资按正常上班计发。
第四十九条为职称评审需取得普通课时制继续教育学分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报名参加。
第五十条特殊工种及关键技术岗位的培训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实施。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报名资格的审核及配合工程管理部组织报名事宜。
第五十一条由公司出资培训学习所取得的证件均由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统一保管。未经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培训证件取回,更不得私自外借。如确实需要借用,需说明事由,经证书保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取出证件,并于30日内返还。
第五十二条证件所属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证件的使用、年检等事宜。
第五十三条申请调离公司的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前,须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交纳培训费用,经集团人力资源部签字确认后,方可携证外调。
第十二章离职及合同解除
第五十四条执行范围为公司所属合同制员工。
第五十五条离职员工是指在合同期内由于个人单方面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五十六条申请离职的员工,必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提前一个月书面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报分管副总,必要时提交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获批准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方可给予办理调离手续。
第五十七条员工申请离职,如无替岗者暂不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者,视为旷工处理。
第五十八条自员工书面离职申请被批准之日起,限期一个月调离。如确因特殊情况调离不成,仍愿意留在本公司工作,公司可视其情况考虑是否进行岗位安排。
第五十九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大中专学生、重要岗位及特殊工种岗位等)工作期间,为公司做了一定的贡献,公司也为其提供了专业实践和锻炼的机会,无形中得到了岗位培训,使其专业技术得以提高和进步,因此根据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在离职时需缴纳一定的间接培训费:在本公司工作1-5年者(含5年),每年交纳1000元;工作5年以上者,前5年按每年1000元交纳,以后每年按10%的比例递减。
第六十条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岗或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除执行第六十三条规定外,还将视其情节扣除其奖金,并需交纳空岗损失赔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工人岗位:1000元。
2、特殊工种及其他重要技术岗位:2000元。
3、专业技术岗位:初级职称5000元,中级职称10000元,高级职称20000元。
4、中层以上干部:中层副职25000元,中层正职35000元,高级职务50000元。
第六十一条由公司出资培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层管理者,离职时除交齐培训协议里规定费用及上述费用外,还必须交齐实际培训费。
第六十二条所有单方申请离职的员工,均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公司协商予以解除合同的员工,按规定时间享受补偿金,补偿金额以本人本年度核定的基职工资为基准,乘以司龄数(最长有效计算年限不超过12年),予以计算发放。
第六十三条如员工属于工作调动,调离公司后从事与本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有可能对本公司经营构成不良竞争的,离职时须缴纳同类人员双倍费用方可调离。
第六十四条申请离职或公司解除合同的员工,如已购公司有关政策性住房,公司有权在其离职时要求将其所购住房退还公司或公司指定的代表。原购房款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息。如果愿以市场价(以房屋中介估数为基数)购买,可按实际差价补齐。补交款公司有权从股本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职工补交至集团公司计财部。离职员工如租用公司住房的,应于离职前将所欠租金及水电费等交至集团公司计财部,并搬离公司住房,将房屋钥匙交至集团物业公司相关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申请离职、公司解除合同(辞退)或擅离岗位的员工,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手续。离岗时,必须交齐公司的所有物品,结清借欠款手续。
第六十六条离职、公司解除合同(辞退)员工办理手续时,公司有权将其所认购的公司股本优先收回,员工有义务配合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
第六十七条公司员工由于掌握重要技术私自跳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将按情节给以两万元以内的经济处罚外,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八条离职、解除合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期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六十九条所有交接工作结束,经离职、公司解除合同员工所在单位各部门填写确认表,交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后方可办理其人事关系、档案、党员关系、社会保险调转手续。
第七十条公司员工离职、解除及调出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管理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改,经集团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