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物业休假管理流程
1.目的为促进公司和员工个人合理安排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对员工休假进行有序管理,维持各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
2.定义法定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法定年休假。法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额外带薪年休假:万科员工享有的除法定年休假外的带薪年休假福利。员工享有各种休假福利,包括:法定节假日、法定年休假、额外带薪年休假、调动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假、脱产学习假等带薪休假。请病(伤)、事假不在此例,参见考勤章节。
3法定节假日3.1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休假依照国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公司照常支付薪金。
3.2如在春节期间公司在法定要求之上多安排的3天假期,抵扣非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换休。若没有抵扣或者没有全部抵扣的,也不再抵扣公司规定的年休假假期。
4.年休假年休假包括法定年休假和额外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原则上只在当年有效,不累计到下一年。
4.1法定年休假职员加入公司后,按照国家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享受法定年休假。各地如有实施细则,以当地政策为准。
4.1.1计划
每年1月31日前,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通知提醒职员当年可自由支配年休假天数;
每年年中,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向各部门公布法定年休假使用情况;
每年第四季度初,如员工法定年休假未达到实际可自由支配假期天数的75%,人力资源部门应提醒本人及其上级。管理者有责任督促员工完成法定年休假的休假。
4.1.2取假
职员休假需提前报批。少于(含)1天的,提前1天报批;大于1天小于等于5天的,需提前一周报批;大于5天的,需提前两周报批。最终审批人由各公司自行规定,如非特殊情况,审批人不得拒绝。W系列员工因涉及排班等事项,各公司自行拟定相关规定。
法定年休假取假按照工作日计算。最小取假单位为0.5个工作日,不足0.5个工作日以0.5个工作日计,超过0.5个工作日不足1个工作日以1个工作日计。可多次取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岗位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并在第二年优先休完上年度的年休假,以上须征得职员本人同意。
4.1.3补偿
以法定年休假天数为计算基准,职员未休完的法定年休假,公司支付日工资收入的300%休假补贴;
经员工同意后将年休假跨年度安排的,如第二年度仍未休完,公司须按照上述补偿标准支付休假补贴;
国家规定的法定年休假以外的额外带薪年休假未休满,公司不再给予休假补贴。
4.1.4其他适用于300%补偿条款的未休完法定年休假,指由于公司安排不批准职员休假的假期,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职员因个人原因未提交休假申请的情况;公司因工作原因不批准职员的休假申请但是另行安排职员休假的,且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
公司安排职员休法定年休假,但是职员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法定年休假的情况。
4.2额外带薪年休假4.2.1额外带薪年休假只适用于《万科集团员工福利手册》约定的人员类别。
4.2.2工龄未满20年、但满足享有法定年休假条件的员工自加入公司第二年的1月1日起,休完法定带薪年休假后,可向公司申请额外带薪年休假。
4.2.3额外带薪年休假天数等于15个工作日减去法定年休假。
4.2.4额外带薪年休假可用于抵扣事假、病(伤)假。
4.3其他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法定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员,一年内休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员,一年内休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员,一年内休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一年内连续事假超过25天或累计事假超过30天;
如在法定年休假后再请病(伤)假、事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取消法定年休假。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额外带薪年休假:一年内休产假超过30天。
5.调动假异地办理行政及户口关系调动手续(须涉及户口调动),可根据办理相关手续的实际需要取假,累计不超过5个工作日。具体参见《万科集团物业事业部异地调遣薪酬福利与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6.探亲假(异地调遣)异地调遣的已婚员工,可享受每年22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用于探望配偶及(或)子女。
7.其他带薪年休假包括:婚假、女职员产前假、女职员生育假、男职员护理假、丧假。假期类别婚假生育假丧假晚婚非晚婚男女(含产前假)直系亲属去世护理假晚育非晚育独生子女天数15天3天10天105天90天35天5天女员工遇难产或剖腹产的,按照政府规定增加相应假期。
8.脱产学习假适用于司龄10年及以上员工,在万科期间脱产学习假累计不超过6个月,学习期间停薪、停生产性福利、取消休假期间奖金。学习费用自付,同时需遵守相关规定。
9.第一负责人休假及请假9.1日常休假及请假9.1.1第一负责人休假及请假,应按照《万科集团物业事业部行政审批管理流程》提前报批。同时向公司相关人员发出休假、外出等知会及授权说明。9.1.2报批时间:1天内(含)请休假提前1天报批,大于1天小于等于5天的提前一周报批,大于5天的提前两周报批。
9.1.3除集团指定的会议安排外,物业公司第一负责人不在工作城市时,第二负责人不能同时离开公司所在地。
9.2强制休假9.2.1为了完善公司监察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一线物业公司第一负责人任同职务期间,每三年中至少应当强制休假一次。
9.2.2强制休假的形式包括:休假、培训、出国考察、总部交流,每次至少连续20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具体时间由集团总部确定。
9.2.3强制休假期间,集团总部将委派临时负责人代行职责并安排审计。休假者应做好各项工作交接,积极支持临时负责人的工作,配合审计。
9.2.4强制休假期间,各项待遇不变。
9.2.5强制休假期间,临时负责人代行其全部职责,承担经营管理责任。遇重大或不明问题,临时负责人应征询强制休假者或咨询集团总部意见,避免做出草率决策。
9.2.6临时负责人应做好各项工作记录,以便于休假结束时顺利交接。
9.3其他9.3.1本制度中对假期天数的计算除特别指明以工作日计算外,均以自然天连续计算。9.3.2员工休假前应按公司规定发布休假知会。各级管理人员休假知会中应明确休假期间授权事项。
10.表格无</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