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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的义务有: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服务工作制度;  (2)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3)制止违章搭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的义务有:  (1)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2)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利益;  (3)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4)定期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和使用维修基金的账目;  (5)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的责任有:  (1)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房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应在售房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予以说明;  (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4)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和共用设施设备;  (5)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6)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实际状况和物业服务内容、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服务成本(简称物业费)构成一般有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用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2013年,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了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物业收费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
0.30 0.50 0.65 0.80 1.00 1.30 1.60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可根据小区的规模、配套设施等情况,参照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是一种市场经济下的经营服务型企业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是有偿服务。作为业主除了关心管理费收费标准外,更需要了解所交的管理费包含的服务内容,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不同,服务收费标准就不同。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越多,服务质量越好,其管理费标准就越高;而管理费标准较低时,不仅服务项目较少,而且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

按《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物业,业主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提供能够证明其未实际居住的证据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按照规定,为保证住宅小区的顺利交付和使用,房屋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在房屋销售时告知业主(购房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简单的来说,前期物业管理是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业主在购房时应了解购买小区物业服务的情况,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按协议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履行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和“物业服务质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以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实际上是混淆了业主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是基于双方约定的合同关系,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有义务按物业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不到位,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管理服务义务,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并由业主委员会督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对服务质量低下的,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换其他口碑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以不缴物业服务费来对抗,这种方式解决不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根本矛盾,也会直接导致物业服务质量的下降,并影响业主自己的生活环境质量,而且会给业主带来诉讼的麻烦。

物业服务企业一般情况不对业主人身和户内财产负有看护责任。所以,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遗留问题(例如房屋质量、施工扰民等)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应当与建设单位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纠纷。

销售合同中已明确交房日期,以开发商出具并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出的《入住通知单》上的时间起次月计收物业服务费。

以购房合同建筑面积计收物业服务费(如出现销售面积与房屋实测面积有出入的情况,以政府认定的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准,以实测后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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