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江北某小区内有一处一楼的门面,经营着一家餐饮店。2006年7月7日早上6时许,天降暴雨。小区人行道下的排洪沟突然爆裂,大量污水迅速涌入地势较低的餐饮店内。店内人员来不及抢救店内财物,造成店内存放的食品、原材料及部分设施设备被污水浸泡、毁损。事发时,小区的物业管理处也遭受了污水的袭击。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忙着抢救自己的财物,没有派员工对该店的财物进行抢救,没有一个人来张先生店里帮忙。据悉,2002~2005年,该排洪沟已发生4次爆裂。事后经清点,物业管理处认可张先生遭受的财物损失为1.5万余元。由于赔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张先生将物业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物损失(1.5万余元)和停业损失共计3.2万余元。
提示
本案例的关键是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辖区内是否拥有安全防范、紧急抢险救助的义务。
参考意见
该物业管理处未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两个义务,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是没有很好地履行对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义务。该排放沟管道发生过4次爆裂,物业管理处应当对此加强防范,在雨季来临前妥善做好维护,防止再次发生爆裂。同时还应安排应急措施,以控制损失的扩大。二是没有很好地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以及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协助救助的义务。在明知该排洪沟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却无任何防范,且事发后没有安排人员来帮助排险救助,以减少张先生的损失,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处负有协助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义务,以及协助救助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7500余元。对于业主的停业损失,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没有主张赔偿。
通过本案例,在物业管理服务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加强对对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做好自然频发季节的安全防范工作。一定要将业主或使用人的利益放在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首位,围绕业主或使用人的利益开展一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