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发布于 2013-11-29 08:52:00

案情叙述金某家的烟道堵了多年,开发单位曾派人维修,但没有修好。金某只好安了两个大鼓风机排烟。2004年12月末,物业公司向其收取物业管理费,金某以烟道堵了没有修好为由拒不交费。物业公司因此起诉,诉讼中物业公司提供了一份与开发单位签订的《接交物业协议》,协议无烟道的规定,物业公司据此认为烟道维修不属于物业公司义务,金某应交纳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管理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烟道属共用设施,物业公司应负有维修义务,只收费不维修有失公平,物业公司与开发单位的交接协议虽没有烟道的规定,但法规已明确物业公司负责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减收部分物业管理费。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金某部分交纳物业管理费。杨晓刚律师提示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后,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如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严重不符合协议约定或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强制性物业服务标准,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减收或免收物业费,当然,物业公司也可以物业服务不存在质量瑕疵为由予以抗辩。同时应当指出,物业费是预收还是后付,将对双方的抗辩理由带来影响。物业公司应当从不断完善、改进物业服务、管理入手,全面提高物业服务、管理的整体水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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