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应征得共有人同意《一》

发布于 2014-05-16 10:17:00

国十条出台后,虽然部分买房者持观望态度,但是二手房市场还是甚为活跃。二手房买卖纠纷复杂多样,记者日前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中,有45.9%的当事人主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在主张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件中,又有53.5%的当事人是以出卖房屋系共有财产为名主张无效。因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要先搞清房屋权属关系,谨防“半路程咬金”。

案例1:以夫妻共有财产为名主张无效

张某与李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购买李某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处的房屋。张某支付定金后,李某主张该房屋系其与妻子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不同意卖房,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李某答辩称:签合同时我并未告知陈某。因房屋属于我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属于擅自处分财产,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根据以上规定,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且同意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第三人参与并以其行为表示对合同的认可。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张某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有义务证明第三人知道且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情况。张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认可房屋买卖一事。据此,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记者了解到,共有人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主张另一方与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中,主张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占到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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