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瑕疵应明示

发布于 2014-06-03 09:55:00

今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分组审议。为物业服务瑕疵定标准、业委会难成立如何处理等问题,成了今天审议时的焦点话题。<o:p></o:p>

服务瑕疵过度业主可拒交费<o:p></o:p>

根据草案修改稿规定,物业服务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物业服务有瑕疵,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违约或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缴纳。<o:p></o:p>

对此周嘉宾委员有不同看法。周嘉宾表示,物业服务有瑕疵,如下水道长时间不畅,卫生长时间无人清理等,会给业主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业主不能以服务有瑕疵拒交管理费,那么立法究竟是维护谁的利益?”周嘉宾提出了这样的反问。<o:p></o:p>

他建议条例对物业服务瑕疵的规定要有明确尺度标准,哪些是有瑕疵的服务,哪些是质量差的服务,都要规定明白,这样业主才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o:p></o:p>

业委会成立不了咋办?<o:p></o:p>

周嘉宾委员在发言中提到,以他所住小区为例,小区业主70%以上都是经商的,业主构成比较复杂。“大家能聚在一起商量事情基本不可能,小区成立5年了还没有业委会,”周嘉宾说,“遇到问题,业主各自去找物业,只有当大家遇到具有共性的矛盾和问题,才想起业主委员会这回事。”<o:p></o:p>

虽然草案修改稿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有委员表示,小区如果成立不了业委会,这部分规定对小区业主就没有任何意义。小区迟迟成立不了业委会怎么办?条例对这种情况应有所体现和解决。<o:p></o:p>

业主如何应对强势物业?<o:p></o:p>

“我有个问题,当业主无法选择物业时怎么办?”贺可存委员说,他原来陪朋友去看商品房,小区范围很大,但物业是开发商留下来的延伸服务,已经作为开发商的重要收益来源之一。贺可存认为,面对这样的物业,业主基本没有多少话语权,物业权力太大,对物业费价格业主也说了不算。<o:p></o:p>

据了解,目前部分小区物业公司权力过大,业委会容易被物业操纵。如果业委会强行辞退物业,也容易对居民生活带来影响。贺可存就此提到,当业主不能自由选择物业公司时,弱势业主面对强势物业怎么办?他建议条例对此应该有明确规定。<o:p></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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