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讯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审议现场,涉及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权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等条款的修改成了审议焦点。业委会成立不了怎么办周嘉宾委员在发言中提到,以他所住小区为例,小区业主70%以上都是经商的,业主比较复杂,大家能聚在一起商量事很难,小区成立5年了还没有业委会,遇到问题,业主各自去找物业,只有当大家遇到共性的矛盾和问题,才想起业主委员会这回事。草案修改稿第三节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小区如果成立不了业委会,这部分规定对这部分居民就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小区迟迟成立不了业委会怎么办?条例内容对这种情况应该有所体现和解决。弱势业主如何应对强势物业“我有个问题,当物业由不得业主去选择时怎么办?”贺可存委员说,他周末陪人去看房子,楼盘很大,但物业是开发商留下来的延伸服务,已经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重要收益来源之一,面对这样的物业,业主没有多少话语权,物业权力太大,物业服务费价格业主说了不算。目前,部分小区物业公司权力过大,业委会容易被物业操纵。如果业委会强行辞退物业,也容易对居民生活带来影响。针对这种现象,贺可存提到,当业主不能自己选择物业公司时,弱势业主面对强势物业怎么办?他建议条例对此应该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p>
服务质量差业主应可以拒交物业费在草案修改稿第七十条中规定:物业服务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物业服务有瑕疵,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违约或者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缴纳。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不同看法,并提出,“业主不得以服务有瑕疵拒交管理费”,那我们立法是维护谁的利益?委员们建议,对于物业服务瑕疵的规定要有明确尺度标准,哪些是有瑕疵的服务,哪些是质量差的服务,都要规定明白,这样业主才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若物业服务有瑕疵,瑕疵的程度已经确实给业主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如下水道长时间不畅,卫生长时间无人清理,那么这种情况下业主应可以依法或依规拒交物业服务费,对此条例应该有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