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严惩物业服务企业违法经营 最高罚款20万元

发布于 2014-06-17 09:35:00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日前下发《关于明确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职权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对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各区县房管局可依法律没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未经备案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不符合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未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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