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坠地下室致残获赔40万 开发商和物业均担责

发布于 2014-08-04 16:03:00

李女士站在窗外的遮阳板上叫儿子回家吃饭,遮阳板突然断裂,李女士坠入深8米的地下室,造成终生残疾。事发后,李女士将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70余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判决两被告共赔偿李女士40多万元。

事发小区位于海淀西三旗,李女士的儿子家就住在该小区一楼。李女士说,去年10月23日上午,她踩在儿子家窗户外天井的遮阳板上,喊儿子回家吃饭时,遮阳板突然断裂使她坠入小区地下室中。虽被及时送去抢救,但她的身体已经构成严重伤残。目前她腰椎以下无知觉,大小便不能自理,并且还需长期的康复治疗及护理,使她的肉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的痛苦。

李女士认为,她坠入的天井下面的地下室深达8米,上面只覆盖了8毫米厚的塑料采光板,完全不能承重,附近却没有任何安全措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开发商在建筑物质量方面存在重大过错,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没有尽到义务,导致她受到损害,都应承担责任。因此起诉两被告要求赔偿。

开庭中物业公司代理人说,他们对于李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慰问,事发后,物业公司还组织党员和职工进行了捐款活动,并将所捐款项交给了李女士。但事件的发生是因为李女士踩踏遮阳板,遮阳板不堪承重,导致其坠落。李女士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开发商也表示,他们只是该小区的建设开发企业,且已将小区交付使用。李女士称小区建筑质量存在问题与事实不符。

此案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女士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伤残程度属三级,累计伤残率85%。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踩踏遮阳板可能会造成的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因此自身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而开发商应保证建筑物及设施的稳固安全,并有义务对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地方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但开发商在事发地周围并未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虽在事发后在遮阳板处书写警示标志,但仍不能免除其过错,所以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7.6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李女士4.1万余元。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