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状告物业公司强行拆除自家太阳能案败诉

发布于 2014-08-14 09:43:00

业主在自家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不料第二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却遭到物业公司的强行拆除。一气之下,业主钱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将“太阳能”恢复原状。此前该案的庭审阶段本报曾做详细报道。

昨天下午,江宁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完好的太阳能热水器返还给原告钱女士,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物业公司表示接受,但钱女士则很不满,表示将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业主为什么会败诉?审理此案的江宁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史俊杰解释说,小区内房屋的屋顶是全体业主共有,每个业主应当合理使用,不得随意占用。业主如何合理使用,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应遵守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由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将房屋出售时,已制定了临时业主公约,规定了业主不得占用房屋的公用部分,该规定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常理,钱女士虽未承诺,但应当遵守该公约。

另外,钱女士在购房时已承诺不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故钱女士不应擅自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若钱女士需要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必须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只有业主大会同意通过,业主才能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钱女士告物业公司侵权法院没有支持,是因为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钱女士现在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并不合法,所以不能算侵权,但物业公司在做法上欠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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