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服务中心接到业主电话,反映2011年7月物业装修助理帮自己家介绍了封闭阳台的厂家,装修后发现封闭阳台的门窗部件不是自己指定的品牌,冬天使用时发现门窗出现变形、漏风现象。2012年4月开始,业主多次找到物业管理处,管理处仅安排人员对漏风位置进行了简单的修理,问题始终未得到彻底解决。2012年9月,业主打电话向物业公司进行投诉,希望该问题能得到相关领导的重视,并能得到解决,确保阳台不再漏风,并将五金件换成指定品牌。那么,物业公司需要为推荐的服务买单吗?
管理处装修助理在接到客户诉求时,该物业公司并未指定封闭阳台的五金供方,该装修助理只是从满足业主需求的角度考虑,通过其他住户的介绍,向该业主推荐了此商家信息。管理处和该业主之间属于一种介绍关系,有点像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性质,但又不是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本案例中,物业公司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也未收取费用,并未构成居间合同。
问题出在,服务中心装修助理仅仅只是听取了其他业主的介绍,在对商家资质、信誉品质、产品质量等均不清楚的情况下就将就其推荐给业主,也未向业主清楚讲明商家非物业推荐,商家信息仅供业主参考,如出现任何问题均应由商家负责特别说明。由于业主平时较信任物业公司,这种介绍行为客观上对商家形成了品牌背书。
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为满足业主需求,物业公司通常会积累出“社区黄页”,其中囊括了各项居家服务的专业公司或个体,比如临时保姆、月嫂、开锁以及本案例中封闭阳台的装修公司或五金供方等。物业的初衷是为业主提供更为便利的居家体验,从出发点看,完全是出于满足客户需求的“好心”,但为什么最后却办了“坏事”呢?其实就在于服务中心或者这个装修助理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前提:要收集信誉好、品质有保证的商家信息,商家需经过评估确认,才能提供给业主。比如,需确保黄页中电话号码的真实性,如果留存的是虚假电话,业主拨打错误事小,如果因此受骗,物业恐怕难辞其咎。
另外,便民电话提供的过程中,还需要跟客户明确,物业公司只是提供方便,具体服务需求和价款,由业主和服务商自行协商,自行交易;质量及售后均由相应服务商家负责,请业主“货比三家”,理性选择。工作这么做,既能满足业主对居家信息的需求,也可以规避两类风险,一类是业主因为相信物业而减少了对商家的警惕而导致的损失风险,一类是因为物业公司的介绍导致业主损失后的品牌损失和纠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