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物业服务不合格、小区管理混乱拒交物业费败诉

发布于 2014-11-25 10:35:00

小区的业主以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合格的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行为存在违约和违法之处。否则,其提出的主张和要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09年,被告购买了位于西安市一小区的房子,入住后发现房屋漏水严重。因为开发商没有将房屋大修基金上交有关部门,致使房屋一直没有修理,严重影响被告的使用。刚入住时,小区有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公司,但该公司管理混乱,不久就撤离了。之后,小区业主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小区。

2010年7月,原告成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并且也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始管理小区物业。原告提供正常的物业服务后,被告拒绝缴纳物业管理等费用,现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卫生费、公共电费、电梯费等共计3000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合格,小区管理混乱,并且其房屋漏水多次要求物业修理都被拒绝,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原告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属于有效合同。原告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因此不予支持。被告房屋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原告属于物业服务单位,不对房屋质量负责,被告应向其他主体要求解决。综上,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物业费、卫生费、公共电费、电梯费等3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法应该适用《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住宅小区是综合型的居住环境。业主生活在小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专有权,对小区的公共事务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即对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大会有权选择和聘请物业服务公司,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小区的业主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案中,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理由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比较混乱,服务不合格,并且不解决其房屋漏水问题,对于这两点主张,业主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首先是小区的物业服务不合格,被告对此并没有证据支持,因此,这一点主张在法律上就没有效力了;其次,业主的房屋漏水问题,由于房屋的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该是开放商的责任,业主理应要求开发商负责,与物业公司无关。

本案的纠纷和诉讼的形成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在司法程序中,证据是核心和关键,没有证据支持,任何主张都无法在法律上获得肯定和支持,提供证据是原被告对自己主张的基本义务,本案中被告在物业服务不合格问题上的败诉,就是没有证据所致。二是在司法程序中应该找对合适的被告,也就是要求对方承担的义务,必须是法律要求对方承担而没有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要“告对人”,被告要求物业公司维修房屋,但在法律上,物业公司是服务提供者,不是房屋的出售者和生产者,对房屋的质量问题不负责任。被告的主张的对象错误,又是败诉的另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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