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公司未经车位所有权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擅自出租该房地产公司所有的109个车位,两月收取租金39240元。日前,房地产公司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退还车位租金获海淀海淀区法院支持。
位于海淀增光路的某小区南区系原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增光路增光城市广场地下车库的152个产权车位最初全归该开发商所有,后开发商出售了其中的43个车位,现对其中的109个车位拥有产权,且该地下车库还建有141个人防工程停车位。
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0月起为增光路某小区南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车辆停放管理费约定为小型汽车位180元/月。该物业公司服务期间,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一直就涉案停车位的车位收费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该开发商于2012年6月6日将该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上述产权车位和人防工程停车位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租金损失619890元。
海淀区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对其诉求予以支持。后物业公司不服部分判决内容,上诉至海淀中院,该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开发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是否对141个人防工程停车位全部进行了收费的事实,遂对开发商要求物业赔偿141个人防工程停车位租金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改判向开发商支付2011年10月14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产权车位的租金损失315330元。此后,因物业仍未向开发商支付2013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车位租金损失,开发商又将物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111个产权车位和121个人防工程停车位的租金损失。
海淀区法院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将开发商所有的上述109个产权车位对外出租,应向对方支付2013年4月和5月的租金损失为39240元。关于开发商诉请物业公司支付121个人防工程停车位的租金损失,因开发商对物业是否对121个人防工程停车位全部进行了收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限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损失39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