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状况物业公司保安没阻拦不正常女孩败诉

发布于 2015-02-09 09:05:00

繁华路段女孩坠楼

上海南京路,商家众多,终日人流熙熙攘攘。

日历翻回至2012年12月18日,这天非常寒冷。当晚20时44分至21时01分的时间段,根据南京路成都北路的“南证大厦”副楼的监控显示,从陕西来沪的女孩晓雨在大厦内来回上下搭乘了多次电梯。

21时03分25秒,晓雨最终出现在副楼顶层设备平台西出口处,随即推门走上平台层,跳入了夜幕的怀抱……

在晓雨进出电梯的时间段内,先后有多人乘坐该商厦几部电梯,但谁都没注意到须臾之后身边少了一个人。直到次日凌晨,晓雨才被人发现在“南证大厦”附近坠落死亡。

经公安部门刑侦法医勘验认定,晓雨系从该商厦11楼平台坠楼,结论为:高坠死亡,排除他杀。

晓雨的父母无法接受晓雨自杀的事实,他们认为是物业公司监管失职,让身为外地人的女儿在该大楼内来回上下,最后登上不属商业场所的楼顶平台层,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保安没阻拦“不正常”女孩

2013年11月,张某、刘某夫妇起诉了大楼物业公司。夫妇俩认为,事发当晚的监控录像显示,晓雨在晚上21时03分出现在事发大楼现场,此时早已是下班时间,晓雨先进入该大厦的消防通道,后又从电梯出来,再次折返进入通道,举止行为很不正常,但却没有一位负责的大厦保安,上前对她主动作询问和阻拦。而且,晓雨坠楼地点是该大楼的副楼11层设备平台层,通往该平台层需要经过消防通道,但物业公司却未将消防通道至平台之间的房门锁闭。

晓雨的母亲说,2010年25岁的晓雨就从陕西来到上海打工,此后再也没有回过老家。期间,晓雨曾辗转在江苏、浙江和上海多地打工谋生。他们万万没想到晓雨会无端地在“南证大厦”坠楼死亡。晓雨父母认为,物业公司的种种疏忽与晓雨坠亡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总计35.2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大厦物业公司代表则辩称,被管理的“南证大厦”内部存在多业态经营活动,完全对外开放,经营时间非常不固定。而物业公司既要负责该楼内的包括商场以及餐饮、娱乐等物业管理,又要负责该大楼内办公楼的物业管理。特别是各楼层的出租对象均不相同,进出购物人员娱乐消费人员混杂,且办公楼人员加班加点时间难以把控,作为物业公司没有上前询问、劝阻的法定义务,况且晓雨也不是业主,不属物业公司服务的相对方。根据公安机关的笔录记载晓雨在事发前显露有轻生的现象,身为物业公司是无法控制或制止该起意外事件的发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无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不作为侵权之诉,该物业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应以其是否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前提。从法定义务角度分析,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义务内容包括“人”和“物”两个方面。从“人”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来看,这种义务是应配备适当的人员对进入公共场所者提供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保障。

在本案中,事发地为多业态经营的商厦,安全保障义务人为该物业公司,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并不存在侵害晓雨的情形。

而从“物”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看,是义务人对其控制、管理场所的设备等负有保障安全运行和防损害发生情况。本案中的“物”涉及冷却塔及管道、通往平台的房门、平台四周的安全维护设施。即使该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及存在某种危险性,物业公司未尽警示和劝止义务,因晓雨系高坠身亡,死亡原因与设备本身不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我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要求将该房门锁闭与规定不符,且平台四周建有防护墙还加设护栏杆,若正常行走并不会发生坠亡后果,故晓雨死亡与房门是否锁闭及平台设施安全性,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忽视的两个“救命电话”

上海警方与晓雨母亲刘某作询问笔录时,刘某告诉民警,事发当天下午,她曾接到一女子的电话,该女子要求与她通话,对方问她“是否是晓雨的妈妈?因晓雨谈了个朋友,这两天失恋后,精神不太好。不说话,光哭。看见这也怕、那也怕。”因刘某既说不好普通话又听不明白普通话,双方在电话中沟通存在障碍,且刘某想到晓雨前几天给她打过电话,女儿在电话中说过两天就回家了,还让她若接到涉及到女儿之事电话,不要乱说话。故刘某在电话中说不认识晓雨,随手就把电话挂了。

当晚8时许,刘某又接到另一名自称是出租车司机男子的电话,称是晓雨让他联系家人,但刘某仍未予理睬又挂断了电话。挂了电话后的刘某感到一丝不安,又按来电显示分别给前述女子和司机去电询问究竟怎么回事。女子说发现晓雨失恋情绪低落;而出租车司机则说,晓雨的神态有些异常,似乎有寻短见的可能。当刘某要求司机采取一些措施,还许诺不会亏待对方时,该司机无奈地说“刚才打电话给你,你说不认识晓雨。”男子说自己是出租司机送晓雨,在上海龙门(路)附近路段晓雨便下了车,还有些责怪刘某,轻易地拒绝了刚才的电话,司机称晓雨下车较长时间了,早已消失在滚滚人流中。

挽救一条鲜活年轻生命的机会,就这样稍纵即逝。或许,是晓雨母亲刘某一次次拒绝了“好心人”的主动关心和帮助,放弃了可能挽回晓雨年轻生命的机会。设想,倘若晓雨母亲刘某能认真对待两次“救命电话”中的一个,请求“好心人”先把晓雨送至公安派出所作情绪疏导,就有可能将晓雨从死神手中拉回来。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